台糖要不要通報? 專家:現行法規管的是「食用油」 關鍵仍在製程把關

中聯油脂苯駢芘事件延燒,外界質疑台糖早在5月就發現向中聯採購的粗油品質異常,是否應依法向主管機關通報?台大公衛學院食安與健康研究所教授吳焜裕表示,依照現行食安法及相關法規,通報義務主要針對已屬於「食用油」的產品,而非尚待精煉的粗油原料,台糖將不符合自家品質要求的原料退貨,依法並無通報義務。
吳焜裕指出,台糖採購大豆粗油原料前送驗時發現苯駢芘超標,因此拒收,屬於企業自主管理的一環。若依現行法規,食藥署管理的重點是最終上市販售的食品,而不是加工中的原料。粗油仍需經過脫膠、脫色、脫臭等精煉程序後,才能成為可供食用的沙拉油,因此不能直接套用食用油的管理標準。
吳焜裕說,食安法第15條雖規定食品不得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但主管機關對於「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仍須回歸法定限量標準。苯駢芘目前的限量標準是針對「食用油」制定,尚未延伸至精煉前的粗油原料,若原料仍可透過後續製程去除污染物,並非法律所認定的違法產品。
吳焜裕表示,此次事件中,中聯油脂最大的問題不是原料本身,而是沒有透過適當製程將苯駢芘降到法規要求。根據國際研究及相關文獻,苯駢芘可藉由活性碳脫色等精煉技術有效去除,但中聯未充分運用相關製程控制,甚至白土添加量不足,才導致最終產品超標。
至於外界主張修法,將原料納入強制通報或管理,吳焜裕認為方向可以討論,但實務上困難不少。因為食品原料多來自天然環境,包括黃豆、苦茶籽、稻米等,本來就可能含有微量環境汙染物,重點應放在加工過程能否有效去除,而非要求所有原料完全零汙染。
不過,台灣仍可參考國際作法,強化食品原料品質管理,例如針對黃豆建立熱損率等品質分級制度,要求作為食品加工用途的原料須符合一定品質標準,降低高風險原料進入食品供應鏈的機率。
吳焜裕強調,食品安全管理不可能完全杜絕環境汙染物存在,而是必須透過原料篩選、製程控制及最終產品檢驗等層層把關,確保上市產品符合國家標準。「真正該守住的,是消費者吃進肚子裡的食用油。」應檢討業者是否有能力透過製程,將汙染物有效降至法定標準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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