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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罪修法「唾液採驗」將法制化 法務部:尿液採驗已不符需求

配合全力打擊毒駕政策,法務部今表示,鑒於近年毒品檢驗技術持續發展,現行採驗尿液之規定已難完全符合實務需要,為提升毒品防制工作效能,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增列唾液為毒品採驗的方式,以符合毒品檢驗的實務需求。
警方針對毒駕查緝全面實施毒品唾液快篩政策,此項檢測技術能讓警方在路邊臨檢時,直接採集駕駛人的唾液,並在數分鐘內初步判定是否吸食毒品,法務部因此修法將唾液採驗法制化。
法務部表示,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的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毒品檢驗,不過,現行規定採驗方式限於尿液檢體。
法務部指出,鑒於近年毒品檢驗技術持續發展,不同類別特定人員之列管考量有異,現行僅得採驗尿液之規定,已難完全符合實務需要,為提升毒品防制工作效能,本次修正增列唾液為毒品採驗之方式,以符合毒品檢驗之實務需求。
法務部說,本次修法後將配合調整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使各主管機關得依其業務特性規劃適當之檢驗程序及配套措施,以強化特定人員毒品防制工作,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
※ 珍愛生命,向毒品說 NO!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專線 0800-77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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