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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眼】北京於台灣東部海域執法後安全態勢分析

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右)5月28日在東京迎賓館赤坂離宮與菲律賓總統馬可仕(左)會面。(圖/美聯社)
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右)5月28日在東京迎賓館赤坂離宮與菲律賓總統馬可仕(左)會面。(圖/美聯社)

菲律賓總統馬可仕於5月26日至29日受邀以國賓規格出訪日本,雙方高層在5月28日會談後對外發表聯合聲明,宣布將啟動雙方大陸礁層與專屬經濟區劃界談判。次(29)日北京就透過外交部定期新聞發布會,透過媒體提問對此明確表態反對;台北則是拖到5月31日透過外交部聲明表達立場,但因措辭不當引發台灣社會強烈質疑與嚴重反彈。

而中國大陸後續更是透過海警、外交以及台辦各個政府發言體系,數度發表聲明表達強硬立場。台北則是在社會輿論強烈指責政治壓力下,不得不在6月2日調整立場再度發表聲明,要求東京與馬尼拉談判過程不應有損台灣利益,更要求與台灣直接協商。當日日本內閣官房長官木原稔聲稱劃界談判結果對第三方並無法律約束力,更在6月3日重申此立場;顯然清楚認識到此談判所引發負面效應。

而中國大陸則是在6月6日至10日由交通運輸部負責編組由福建海事局、廣東海事局、東海航海保障中心以及東海救助局所轄海上交通執法艦艇,前往台灣東部海域執行海上交通專項執法和掃測行動。並且公開宣稱,將藉此實際行動,針對日本與菲律賓涉及台灣東部海域劃界談判,表達對於侵犯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有所異議。

在前述大陸海上執法艦艇執行任務期間,台北國安高層則是要求海巡艦艇積極應對,並與其構成海上對峙態勢;更透過各個政府對外發聲管道,指控大陸艦艇侵入海域執法違反國際法,並有損我方主權與海洋權益。但是大陸於台灣東部海域執法後,未來台海周邊安全態勢將會有何變化?謹此提出下列各項解讀分析觀點,祈請各方先進不吝指導。

首先就軍事威脅層面來看,在此事件發生前,解放軍艦艇已經在台灣本島周邊海域保持經常性部署態勢,共軍戰機亦在前述海域上方空域維持經常性飛行演訓活動;同時海警艦艇與巡邏機亦配合解放軍艦艇與戰機,維持協調性部署與活動態勢。如今加碼派遣海事交通執法艦艇至台灣東部海域進行執法活動,就軍事威脅角度來說,其實並未產生任何增減效應。

其次就北京刻意未派遣海警艦艇擔綱,至台灣東部海域執行此項海上交通專項執法和掃測行動,反而是由隸屬交通運輸部管轄艦艇挑起大樑,負責此項檯面上看似海上交通執法,但實質上卻是充滿政治意涵之外交表態任務;嚴格來說,更是希望彰顯有效執法具體管轄事證,作為支持聲索海域主權重要基礎。如此兵力派遣拿捏考量理由,值得吾人思索關注參考運用。

再者就要指出中國大陸艦艇在執法巡查過程中,曾經回報6月8日上午6時15 分與下午2時11分,兩度發現疑似日本海上保安廳飛機在周邊空域現身,跟蹤監視中國大陸艦艇編隊執法活動。

其實中國大陸各個海洋執法單位與駐那霸日本海上保安廳第11管區所轄艦艇與巡邏機兵力,在釣魚台海域相互交手根本就是家常便飯;對於辨識其艦艇與巡邏機更是經驗豐富。該管區在那霸港、宜野灣市金武中城港、石垣市石垣港以及宮古島市平良港經常維持進駐三十餘艘各種噸位之保安廳艦艇,更在那霸航空基地以及石垣航空基地進駐定翼機與旋翼機各十架左右之空中巡邏與執法儎台。

依據日本《自衛隊法》第80條規定,海上保安廳所轄兵力可依據內閣總理大臣命令,納入自衛隊作戰序列並接受防衛大臣指揮。儘管在法條文字與檯面解釋上,會讓外界認為保安廳與自衛隊協調行動僅限於戰時體制。

不過從平成11年(1999)3月23日至24日本州能登半島附近海域,疑遭北朝鮮船隻入侵海域事件顯示,當海上保安廳無法應對事態發展時,海上自衛隊艦艇與戰機當時不待上級命令,就直接發動海上警備應變行動。該事件發生後,海上保安廳與海上自衛隊更是會同擬定《共同對應手冊》作為應變行動準則,並強化雙方情報聯絡、交換與共同研判體制,雙方亦從此啟動多次協同訓練活動,合作關係亦獲得強化。所以北京在審視海域威脅與動態情報時,向來都不會對海上保安廳加以低估,更在研判海上狀況時,將海上保安廳與海上自衛隊視為一體統合分析;吾人對此務必有所認識。

最後就要談到外交部與海洋委員會數度發表聲明,指控北京派艦進入我專屬經濟海域執法係違反國際法,假若要如此指控,最後還是要說清楚講明白,到底是根據何等國際法條,並將相關條文內容詳細說明。不過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五十六條(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管轄權和義務)第一款:

  一、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

(a)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不論為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於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源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

(b)本公約有關條款規定的對下列事項的管轄權:

(1)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

(2)海洋科學研究;

(3)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c)本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看來確實難以依據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權利與管轄權,排除中國大陸在台灣東部海域執行海上交通專項執法和掃測行動權限;綠營執政高層多是法界菁英,在法律戰線應該不會口說無憑敗下陣來吧?

北京 菲律賓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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