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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悲歌特赦或減刑 律師:關鍵仍是補全社會安全網

8旬劉姓婦人悶死她長年照顧的重度身心障礙兒子,獲台總統賴清德特赦。本報系資料照片
8旬劉姓婦人悶死她長年照顧的重度身心障礙兒子,獲台總統賴清德特赦。本報系資料照片

8旬劉婦不堪長年照顧重度身障兒子,摀殺兒子後自首,遭依殺人罪判刑2年6月,昨獲總統特赦,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修正與否再掀討論。律師認為,長照殺人不存在傳統犯罪中的「利得」因素,且特赦有高度例外性,引起模仿效應風險有限;修法另訂輕刑規範反而可能削弱被照顧者生命權的保障,不可不慎,根本之道仍是補好社會安全網。

新北市新莊一名7旬老翁長期獨力照顧臥病在床的妻子,身心俱疲,去年底將病妻從14樓住家丟下摔死後自首,新北地院考量他自首又屬長照悲劇等,2度減刑依殺人罪輕判2年6月;2018年2月,74歲陳姓婦人不堪長期照顧洗腎30年的丈夫,持榔頭敲擊丈夫頭部致死,士林地院依殺人罪判刑2年8月,二審法官認其自首、家人求情、其犯後深心靈飽受煎熬等,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

由於類似案件行為人多缺乏家庭系統支持、或因智識程度、經濟條件、生活狀況等有所欠缺,若一律須入監服刑,可能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及社會民眾法感情;刑法殺人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被告符合自首規定減刑,再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減刑,最低刑度仍為2年6月以上,不符緩刑要件。

法務部2023年曾提出研議修法方向,包含放寬緩刑條件、修正緩起訴要件、針對長照悲歌案件另訂較輕獨立處罰規定,目前仍研議中。相關議題仍有民眾謹慎看待,認為殺人即是剝奪他人生命權,不應形成減刑常態,應著重完善長照政策,避免悲劇發生。

穩勝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包盛顥說,長照殺人案被告往往是在長期身心耗竭、孤立無援且極度絕望下犯案,與出於惡意、圖利或報復動機的犯罪型態有本質差異,他們並非為逃避法律制裁而行凶,而是試圖在無盡的困境中試圖終結痛苦。

總統特赦權具有高度例外性,並非常態制度安排,所傳達的訊息較接近國家隊長照困境的回應予補償,並非鼓勵暴力解決問題。免刑不免罪維持了法律評價與社會譴責,未動搖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與法定刑, 只要司法體系持續嚴格認定犯罪並依法量刑,模仿效應的風險應屬有限。

刑法作為最後手段,若為特定情境另設制度化輕刑,勢必設即對生命法益保護程度的價值排序,稍有不慎,可能在象徵層面削弱被照顧者生命權的保障,甚至傳遞錯誤訊息,相較之下,透過既有制度,如減刑、緩刑或由檢察官斟酌個案為適當處分,保留個案化彈性,或許更能避免對生命價值分類評價。

最終唯有完善長照資源、補強社會安全網,才能真正預防悲劇再生,使司法在維護生命價值與理解人性困境之間,維持審慎而清晰的界線。

殺人案 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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