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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廢土回填農地 環團集體發動聯署

內政部近期宣布有條件允許營建剩餘土石方回填農地,以進行「農地改良」,雖有查核與監督機制,但仍引發社會各界對土壤汙染的關注。環保團體共同發起聯署(forms.gle/Jtr9UP8D6M7Wo1zd6),要求「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不容侵犯及退讓,任何廢土都不得進入農地。
2021年「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增列第2-1條,明定禁止營建剩餘土石方等進入農地,確立農地農用的鐵則,並以法律明文規範農地填土標準,確保土壤不被汙染,避免重金屬、病原體入侵農田。
然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今年1月14日逕自宣布,營建剩餘土石方可用於「農地改良」回填農地,明顯違反「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行政院1月15日召集部會,要求農業部放寬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環保團體表示,農業部竟局部同意篩分廢土進農地,卻忽略地方環保、農業局人力嚴重不足,篩分標準難以執行,形同紙上談兵,最終淪為非法棄置的掩護。
監督施政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南社區大學環境小組、看守台灣協會、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等團體共同發起聯署,認為行政院罔顧農地農用大原則,用短期土方去化犧牲農地生產力,重金屬累積恐釀食安危機,且地方欠缺專業人力與設備,根本無法逐車認定土方是否潔淨,廢土可進農地政策,等同農安食安大開倒車。
聯署要求,立即撤銷放寬政策,「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不容侵犯,嚴禁任何廢土進入農地,而行政院、內政部、農業部應公開1月14日至19日的會議紀錄,追究先宣布後補程序的行政疏失。
此外,許多農地發生違法傾倒廢土及廢棄物問題,政府應重視及面對,不能視而不見;另應加速土方全流向管理,優先用於再生建材,絕不能以毀損農地為代價來解決工程廢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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