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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釋憲律師憂:大法官出席人數爭議 各法院會適用判決?

憲法法庭五名大法官昨判決刑事訴訟法第四一六條第一項應適用上訴權人規定,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對羈押等處分提出準抗告;釋憲聲請人、律師李永裕回應認為,憲法法庭大法官出席人數不足仍有爭議,未來各級法院是否適用判決,值得關注,根本辦法仍是司法院要修法。
民間司改會也發出聲明指出,憲法法庭實務運作上,作成裁判除需以會議進行評議外,尚須足夠人數大法官分擔「主筆」工作,方能有效率處理諸多繁重的受理案件;若僅靠目前的大法官,難以期待有效率處理積案,為盡速落實保障人民訴訟上及憲法上權益,籲請總統應盡速與立法院進行實質協商,納入更多元的審薦代表,盡速提名新任大法官,補足憲法法庭缺額。
李永裕指出,昨日的判決主要是補充一一一年憲判字第三號判決,當初十五名大法官共同作出的判決就指出,刑事訴訟的抗告權人應該要包括辯護人,並同時要求司法院,要一併檢討刑事訴訟法第四一六條第一項修正,將條文規定的「準抗告權人」也要包括辯護人,但可惜司法院一直沒有處理。
他說,本件憲法判決雖然彌補了前次憲法判決的遺珠,但是卻持續了憲法法庭出席人數不足的爭議,未來各級法院會不會適用本件憲法判決,值得關注,他認為根本解決辦法還是要請司法院修法。
憲法法庭一一一年憲判字第三號就已指出,刑事訴訟法第四○三條、第四一九條,關於抗告權人範圍準用上訴權人的規定,意指辯護人可以為被告利益提出抗告,但要取得被告的簽章,不得違背被告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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