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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訴法修正案 大法官判違憲 另有三位認為僅五人參與評議 質疑判決無效

在野黨立委去年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認定,憲訴法修正條文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19日判決憲訴法修正案違憲,並自公告日起失其效力。聯合報系資料照
在野黨立委去年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認定,憲訴法修正條文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19日判決憲訴法修正案違憲,並自公告日起失其效力。聯合報系資料照

在野黨立委去年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規定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宣告違憲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憲法法庭認定,憲訴法修正條文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昨(19)日判決憲訴法修正案違憲,並自公告日起失其效力。

特別的是,目前大法官只有八人,本案不計入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三名拒絕評議的大法官後,僅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等五名大法官作成判決,引發爭議。

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堅持遵循現行憲法訴訟法的規定,因此拒絕本案評議,卻被憲法法庭排除於現有總額。楊惠欽等三名大法官認為,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卻做成判決的審判權限,質疑判決的合法性,認為五名大法官的判決無效。

過去即便依照舊法,也要有三分之二的法官參與評議才能判決,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意見書主張,憲法法庭是否具有作成判決的權限,關鍵在於法庭本身客觀上是否依法合法成立,而不在判決內容如何試圖「自圓其說」,昨天判決當屬違法。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立法者不能以法律阻止或妨礙大法官行使職權,否則法律即牴觸憲法而無效,即便大法官有應迴避的原因,而不得參與審判,但若因迴避導致全體大法官不得行使職權者,仍不得以迴避為由拒絕審判。

判決表示,不能因部分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導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受阻止或妨礙,否則即屬憲法審判的拒絕,非憲法所允許。從個案審判的觀點,已在職的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與大法官因任命後未到職或已在職應依憲訴法迴避而不得參與評議,就案件審理而言,均無異於缺額,不應計入大法官現有總額人數內。

憲法法庭也說明,在此極端例外、不得已的狀況下,為維持憲法法庭運作、發揮大法官憲政功能,而將三人從現有總額中扣除。

憲法法庭認為,憲訴法既是國家法律體系的一環,作為大法官行使職權的程序規範,不應妨礙憲法賦予大法官的職權,憲訴法在不牴觸憲法的前提下,大法官自應尊重,不得一概摒棄不用。

楊惠欽等三名大法官指出,五位大法官作成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不符法定人數要件,屬顯然無效,大法官或憲法法庭不具所謂「組織自主權」,無得以「程序自主權」為名,自行決定或變更憲法法庭合法組成要件的權限。

針對憲法法院昨宣判憲法訴訟法違憲,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和提案加嚴憲訴法門檻的國民黨立委翁曉玲都說,依照舊法要有六位大法官才能判決,因此這判決不具效力,國人不須遵守。

行政院表示,尊重憲法法庭的決定,也樂見民眾聲請釋憲案終能進入救濟程序。

憲法法庭 憲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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