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修正立法有瑕疵、違反權力分立 憲法法庭:實質癱瘓大法官職權

憲法法庭停擺一年「復活」,今判決藍白提案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違憲且失效。憲法法庭認為,憲訴法7條修正條文立法程序有重大瑕疵,違反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也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憲法法庭宣告違憲的條文包括憲訴法第4條第3項、第30條第2至6項、第95條規定。判決指出,憲訴法修正草案均是立委翁曉玲等所提修正案,二讀討論時,由民眾黨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並完成二讀、三讀;其中6項規定與翁曉玲等提出的修正案完全不同,難認6項規定有經過任何討論。
尤其,民眾黨團提出的憲訴法第30條的再修正動議,內容複雜,難以期待立委可以用3人或5人每人3分鐘的發言,表達實質意見,何況有立委提出反對或質疑後,完全不見有提案者或贊同提案者任何說明或答辯,隨即停止討論並進行二讀表決,緊接著繼續完成三讀,明顯不符合討論原則。
憲法法庭指出,憲訴法修正案三讀程序前的立法過程中,不同政黨始終有極明顯不同、對立的立場,可知相關規定根本沒有採無異議方式通過的餘地,乃會議主席並未依法將全案提付表決,未給予在場立法委員,有合理表示異議或意見的時間,無異由主席宣示代替在場立法委員的表決,立法程序有瑕疵。
判決指出,憲訴法修正條文也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憲訴法規定大法官未達15人,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以法律課予總統憲法所未規定的義務,逾越憲法職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另外,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但總統、立法院為政治部門,可能因政治上歧見而有出現缺額又無法及時產生繼任人選的情形,立法院制定規範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法律時,就類似情形應有相關配套措施,以維持大法官憲法解釋功能於不墜,如欠缺配套致大法官職權受到封鎖或妨礙,該法律即屬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憲法法庭說,憲訴法修正條文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未考慮現有總額的人數是否已達此評議門檻,造成大法官能否評議,深受總統大法官人事提名權或立法院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影響,現今大法官人數僅有8人,若依規定無法做出任何憲法判決,實質上癱瘓大法官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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