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包/政院「一票否決」財劃法!不副署是什麼? 影響、爭議一次看懂

行政院長卓榮泰於12月15日宣布不副署《財政收支劃分法》,創憲政首例,使得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暫時無法施行,中央與地方財政安排暫時中止,並引發朝野及學界對憲法權力分立與程序正義的討論。
「聯合新聞網」整理一次看懂財劃法爭議、不副署影響、支持與反對者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中華民國憲法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之。」
●閣揆可以拒絕「副署」?答案是不可以
卓揆不副署理由:卓揆認為立法院再修正的《財政收支劃分法》明顯違憲,為忠誠履行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首長的職務與責任,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37條,賦予行政院長「副署」權,面對違憲、違法的各種法律,以「不副署」來停止惡法對國家的傷害,是他身為行政院長必須採取的方式,也是《憲法》賦予行政院長的責任。若立法院對行政院「不副署」決定有意見,立法院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投票來制衡。因此行政院「不副署」的行為,絕非行政權的獨大,也絕非行政權的獨裁。
在野黨質疑卓揆違憲:行政院長不能因為自己不喜歡就不副署。《中華民國憲法》第37條明訂,「副署」是程序義務,目的是制衡總統權力,確保立院三讀的法案依法運作。若行政院長可以帶頭自創「憲法否決權」,等同凌駕於總統與立法院之上,不僅嚴重侵害立法權,也會讓台灣走回獨裁老路。
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113/12/25)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詢答表示:在整個憲政設計上,他(卓榮泰)是應該副署,要不然會打臉總統,這個都是會造成憲政危機。總統是憲法的守護者,會如期公布(法律);行政院也不會不副署。至於行政院是否提覆議、釋憲,總統府予以尊重。(背景:立法院當時通過選罷法、憲法訴訟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等3部爭議法案)
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副署是義務,也是閣揆責任,覆議不通過,就要去執行。
前大法官黃虹霞:「副署」是憲法設計來權力相互制衡的一環,行政院長不能「不如己意」就隨意不副署,若濫用權力,立法院可以透過「倒閣」,提不信任案來制衡行政權,一旦通過倒閣,行政院也可依法請求總統解散國會。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閣揆副署制度本是用來制衡總統的權力,如今被用來對抗國會,非常荒謬。閣揆副署制度來自憲法第37條,原意是總統公布法律、命令需要行政院長簽字副署才能生效,其實是克制、制衡總統的權力,也因此是列在關於總統權責的章節,而非規定行政院或立法院的權力。賴總統若想要公布法律,閣揆假如不副署「等於是行政院長打臉總統」,但現在的情況看起來,反而像是總統自己不敢不公布法律,叫行政院長來做小手腳。
東吳大學教授蘇子喬:行政院能對抗國會的武器就是覆議制度,根據憲法規定,立法院若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就應該立即接受,不管是「副署公布後不執行」或「不副署」,都明確牴觸憲法。
立法院通過的法案,未經行政院長副署,法案即「不生效力」,意指新財劃法就不會成為有效的法律,不生效力的法律,憲法法庭也無法審理。
●綠稱「不副署」有前例?蔣仲苓人事郝李口頭溝通後就喊卡
綠營說法:1991年時任總統李登輝欲晉升總統府參軍長蔣仲苓為一級上將,當時已69歲的上將蔣仲苓將屆齡退休,李登輝希望讓蔣仲苓升一級上將,就不需再屆齡退休,時任行政院長郝柏村堅持人事制度,拒絕副署。
王金平:當時李登輝只是表達有此想法,郝柏村表達反對,兩人溝通後,李總統退讓,根本沒有提出此案,又何來郝柏村不副署的說法?這與立法院已經完成三讀法案,行政院長卻不副署,完全是兩回事。
行政院長不予副署的決定,直接影響法律的施行程序,使立法院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簡稱財劃法)在程序上無法進入總統公布與施行階段,法律效力暫時中止。
行政院長不副署的行為亦引發朝野對立擴大,部分縣市首長與立委警告,若中央拒絕執行通過之法律,可能造成中央與地方財源安排、統籌分配款支用等施政困難,影響地方政府年度預算編列與基本服務。反對者更指此舉違反憲政精神與三權分立框架,可能削弱立法院立法成果的落地效力。此外,政治局勢僵局可能延伸至其他重大法案審議與預算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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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覆議已遭否決 卓揆卻拒絕執行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提出覆議,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政院針對立院三讀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提出覆議,113/12/5已遭國會否決,但卓揆拒絕副署法律、拒絕執行。)
●在野黨可倒閣反制
若立法院對行政院不副署的決定有意見,立法院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若通過,行政院長必須辭職。但同時行政院長能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在60日內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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