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兆「不對稱戰力採購特別預算」 得移用歲計賸餘及舉債支應

行政院會今天預計通過攸關1.25兆元軍事採購特別預算的「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根據國防部規畫,特別預算期間從民國115年至122年,規劃採購精準打擊飛彈、防空反飛彈及反裝甲飛彈等七大類項目,財源得移用前年度歲計賸餘及舉債支應,每年舉債額度不受公債法之限制。
國防部在總說明指出,鑒於中共近年大幅增加國防預算投資,考量中共軍事實力及反介入(拒止)友盟支援能力不斷增長,對我猝然突襲機率升高,國軍為因應當前迫切威脅、完備多域拒止,有必要建構多層次削弱及強韌之防衛作戰體系。這項特別採購具三大特色,包括建構重層防衛體系,打造台灣之盾;引進高科技與人工智慧,加速擊殺鏈;厚植國防產業,打造非宏供應鏈。
條文中明訂七大採購項目包括:精準火砲;遠程精準打擊飛彈;無人載具及其反制系統;防空、反飛彈及反裝甲飛彈;人工智慧輔助與指揮、管制、通信、資訊、網路、情報、監視及偵察(C5ISR)系統;強化作戰持續量能相關裝備;台美共同研發及採購合作之裝備、系統。
草案條文指出,特別預算所需經費上限為新台幣1兆25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但經費額度因匯率變動影響超過上限部分,得以總預算方式編列。所需經費得以移用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債方式辦理,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售公債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
此外,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同一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舉借支一年以上公債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債法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
條文規定,特別條例及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民國122年12月31日止,期滿未及執行部分,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核定酌予延長,不過僅限針對履約驗收付款階段之延長,不得新增採購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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