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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違規赴陸處罰明年上路 陸委會:依法行政、遏制違法發生

政府近期訂定公務人員須經許可赴陸,返台後須通報詳述赴陸事由及行程,若違失有相關處罰,情節重大一次記2大過免職,明年7月1日上路。陸委會對此表示這是依法行政,強調監察院已經提出過糾正,陸委會為此邀集各中央及地方各有關機關共同研商,並研提有關精進措施,以遏止公務員違法(規)赴陸的情形持續發生。
行政院9月22日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以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對公務員赴大陸、港澳違規情況給予懲處建議。
其中違規赴陸懲處較重、赴港澳較輕。
所謂違規赴陸,指的是違反《兩岸條例》第 9 條、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核准)赴陸。以及赴陸返台後未依限填具「赴陸人員返台通報表」。赴陸返台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這是2026、2028兩次大選打「抗中保台」牌前的鋪陳;立委翁曉玲表示「小題大作」,直言不會有效果又擾民,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
對於立委的批評,陸委會表示,依照《兩岸條例》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赴陸依其職等高低之不同,分別須經由內政部或服務機關許可後才可以赴陸,《兩岸條例》已經有明文規定,政府落實法律規定並配合人事管理措施,依法行政。
陸委會並強調,今年5月監察院已糾正有關機關未核實管理公務人員違法違規赴陸之狀況,陸委會為此邀集各中央及地方各有關機關共同研商,並研提有關精進措施,以遏止公務員違法(規)赴陸的情形持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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