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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豬瘟甩鍋司法?行政法刑法不分 法界酸中市府:持續狀況外

非洲豬瘟爆發多日,台中市府說法「一變再變」,相關防疫動作、應變作為屢遭炮轟;中市府農業局主動將案場人員、獸醫等,依違反獸醫師法等「函送檢調」,但該法根本無刑事責任,僅規範行政裁罰,法界狠酸農業局法盲恐持續狀況外,也呼籲別再把行政怠惰一概推給檢方調查。
台中市府27日、28日均對外稱,市府已將相關案例場管理人及2名獸醫的資料「函送檢調」調查。
台中地檢署收到函文隨即分「他」字案,卻發現中市府26日函請偵辦部分,除有規範部分刑責的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就連僅有「行政罰」的獸醫師法也一併函送,因該部分未涉刑責,只能由中市府依權責處理。
獸醫師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因獸醫師法通篇均無規範「刑事責任」,僅就違法事項處以「行政罰鍰」,檢察官無法就此偵辦,而是應由身為主管機關的台中市府農業局做行政調查、祭出罰鍰。
法界直言,台中爆發非洲豬瘟後,中市府農業局、動保處身為主管機關,應就自身權責第一時間啟動行政調查,釐清有無違規、疏失,並對外說明,而非行政法、刑事權責不分,就一概將涉案人等「送檢調」拿司法墊背。
另有檢察官分析,台中非洲豬瘟爆發後,中檢經剪報分「他」字案,可研判初期有無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是誰都不明確,本周接連傳喚豬農、獸醫師、獸醫佐等也均列證人身分,訊後請回,涉案程度仍晦暗模糊。
檢察官說,非洲豬瘟爆發雖嚴重影響民生,但要達民生犯罪門檻,如追到豬瘟源頭來自境外,還得查到行為人,才有可能構成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41條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可處7年以下徒刑;若有第42條致疫情蔓延或散播者,則可處3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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