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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以「新新併」為由 北市府:依規定有換約同意權

輝達進駐北士科進度卡關,北市府擬以「新新併」為由與新光人壽解約T17、T18地上權。聯合報系資料照
輝達進駐北士科進度卡關,北市府擬以「新新併」為由與新光人壽解約T17、T18地上權。聯合報系資料照

輝達進駐北士科T17、T18進度卡關,北市府擬以「新新併」為由與新光人壽解約T17、T18地上權,北市法務局昨(11)日表示,如果新壽因合併而消滅,新壽必須「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這是合約明文規定,本來市府就有換約同意權。

針對新壽在北士科T17、T18地上權案的合約問題,北士法務局長連堂凱昨天說明,根據合約規定,如果新壽因合併而消滅,新壽公司必須「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存續公司才能繼受地上權,市政府本來就因為這個合約規定而有換約的同意權,外界不應混淆事實,以訛傳訛。

連堂凱指出,新壽公司未取得市府書面同意讓存續公司繼受契約權利,依契約規定,可以「可歸責於新壽事由」終止契約,收回T17、T18土地。

連堂凱強調,新壽標下T17、T18兩塊地至今,開發進度嚴重落後,土地仍是空地一片。市府會堅守合約,確保士林科技園區的土地能儘快開發,落實其產業發展的目標。

至於有律師以「公司法第75條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由存續公司承受」為由,進行無端批評,連堂凱反駁,他曾任執業律師,法務局同仁也都知悉相關法律,該律師臉書貼文下方留言也有網友提醒,本府與新壽公司合約約定,甲方(市府)就乙方消滅後存續公司是否可繼受契約權利,契約約定市府有可否之權利,存續公司本應承受該契約義務,公務人員依法行政,依約審查、個案判斷,絕非橡皮圖章,且盼外界勿以訛傳訛。

有人質疑「市府政策反覆、嚇跑外資」,連堂凱表示,市府與新壽公司間其它案件,如「南港經貿地上權案」完成並已進入營運階段,已請新壽公司可依約來文取得同意;「南港轉運站BOT案」因該案工程進度落後,請新壽公司向市府說明釐清合併後如何改善工程進度,再審酌是否同意,市府就每一獨立案件依約審查,何來政策反覆?

北市府表示,依合約規定,若可歸責於對方,導致契約中止,可沒收履約保證金,目前T17的履約保證2.19億元、T18是1.46億元,共3.65億元,且已經繳付的地租也不退。至於新壽已繳交的權利金,市府認為這部分可依比例退還,至於比例是多少,會再和財政局、地政局討論。

新壽 契約 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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