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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條例」三讀 經費上限300億元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情嚴重,為協助災民復原家園,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經費上限達300億元,適用範圍以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等受災鄉鎮為主,將分期編列特別預算,用於農業復原、電力系統、水利設施、道路及交通等項目。
國民黨立院黨團表示,感謝各政黨本著對災民的同理心,同意將總經費隨著災情嚴重性滾動檢討,從原先的200億元提高到300億元,中央地方同心救災重建,希望馬太鞍溪地區能加快速重建,早日恢復青山綠水,鄉親重享安居樂業的生活。
關於要辦理哪些復原重建整治項目,三讀條文規定,包括農業復原、電力系統、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家園及公共設施、水利設施、道路及交通、環境衛生復原、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以及其他經各中央執行機關認定有復原重建必要的項目與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
因水災致住戶淹水的救助,則以實際受災戶數為救助對象,不受一門牌一戶的限制,並排除現行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的規範限制。適用範圍除了完成光復鄉「聚落型汙水處理中心」、「超級堤防」等外,其餘施行時間至2027年3月31日止。
重建特別條例審議過程,以第六條「中央、地方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之土地,應與原居者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最引發爭議,遭當地族人質疑是替「遷村」鋪路,剝奪世居的土地。最終國民黨團提出修正動議版本,把爭議內容予以刪除。
為消除相關疑慮,三讀條文另以附帶決議強調條例須照「原住民基本法」執行,解決當地原民部落憂心遷移問題。另通過的5項附帶決議,其中之一就明確指出,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在生活方式、社會、經濟、組織、土地管理上自主權,除非立即且明顯危險,否則不得強制遷移族人;應以尊重族人生活選擇及土地利用模式為基本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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