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丹娜絲風災特別條例草案 匡列560億元救災

丹娜絲颱風重創南部,行政院7日通過「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爭取編列特別預算新台幣560億元。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自生效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
行政院指出,丹娜絲颱風席捲嘉南沿海地區,瞬間強風造成建築物、電力及電信系統等毀損,使多數地區電力、通訊中斷,而於颱風期間及7月28日起接續不斷之西南氣流帶來持續強降雨,更使臺南市、高雄市、嘉義縣(市)及屏東縣等縣(市)等地的道路、水利設施、農牧業等受損嚴重。
根據本條例內容,重建範圍涵蓋行政院指定受災地區之農業設施、電力系統、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家園及公共設施、水利設施、道路及交通、環境衛生復原、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等多個項目,爭取編列特別預算新台幣560億元,分別由農業部、經濟部、內政部、教育部、交通部、環境部、文化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地方政府負責執行。
本條例計8條,重點說明如下:
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由執行機關各相關部會負責相關復原重建項目之預算編列及推動。
適用範圍為因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之受災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之;如依本條例劃設的災區非屬災害防救法第51條公告之災區,仍得準用災防法災區的規定。
所需特別預算上限為新台幣560億元,以分期編列特別預算之方式支應。
明定本條例之災區復原重建項目共計9項,包含「農業設施」、「電力系統」、「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家園及公共設施」、「水利設施」、「道路及交通」、「環境衛生復原」、「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末款則增列概括項目,保留彈性,俾符實需。
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自生效日至116年12月31日。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行政院指出,條例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行政院將持續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期早日完成立法程序。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將立即編列特別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期盼特別預算儘速通過以投入災區各項復原重建,各相關部會復原重建工作,將加速時程管控,確保進度如期完成,各項補助款項如實加速核撥,務必確實到位。以照顧受災民眾為最高目標,儘速讓民眾生活重回常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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