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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批「太荒謬」 憲法法庭判決:人血屬高敏感個資
台師大爆出強迫學生「抽血換學分」爭議,法界批「太荒謬」。法官直言,要求學生抽血,恐嚇罪較難成罪,不過學生可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若因此心靈受創、精神痛苦,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憲法法庭二○二二年曾針對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作出憲判字第一號判決,指交通勤務警察就駕駛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認有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以檢定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合理性與必要性時,強制取證程序應報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
判決理由直指,人體內血液等體液組織,蘊含有人各不同且終身不變之生物資訊,為高敏感個人資訊載體,強制抽血觸及重要個人資訊隱私範圍。
律師沈元楷說,刑法第三○四條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學生被迫抽血,顯然是被迫行無義務之事。
一名法官也提到,要求學生抽血,恐嚇罪較難成罪,而強制罪刑度較恐嚇罪高,範圍也較寬,亦非告訴乃論之罪。台灣高等法院一名法官說,女學生可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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