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假借債務整合詐得信用卡網購 不法所得逾2.8億…苗檢求重刑
侯姓男子等9人涉嫌成立兩家行銷公司假借債務整合名義,詐使民眾交付信用卡給公司人員,再以網路購物刷卡方式取得財物,作為債務整合手續費,獲利逾2.8億元,全案苗栗檢方最近偵查終結,以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多項罪嫌提起公訴,其中侯姓男子等4人從重求刑10年、8年以上刑期,並聲請擴大沒收違法所得。
苗栗地檢署表示,涉案被告先後成立兩家公司,以隨機自動撥號方式聯繫不特定民眾,佯稱為銀行或與銀行有特約關係,推出整合降息方案等話語,但實際上2家公司代送的文件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前置協商相關文件,金融機構均不接受由代辦公司代辦前置協商。
但涉案被告誤導被害民眾接洽,視對方信用卡可用餘額,決定手續費多寡及是否另以增貸名義將信用卡可用餘額用罄,虛構手續費金額詐使民眾將信用卡交付,持信用卡於網路購物,使受害民眾再負擔信用卡債務,等到詐騙集團公司人員取得網路購物商品後,再轉賣獲取不法所得,以此方式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並掩飾來源。
起訴書指出,檢察官審酌侯姓被告等4人為本案犯罪組織核心成員,指使方姓被告等話務人員假冒銀行詐騙原已有多筆負債的被害人,向已陷入困境的被害人收取高額詐騙所得,致對方經濟、信用狀況更加惡化,侯姓被告4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均屬惡劣,對被害人損害非輕,請求法院量處侯姓被告等4人分別應執行10年以上或8年以上不等刑度。
侯姓、曾姓被告設立公司後,就已從事上開不法犯行,兩人分別為公司實際負責人,也是實際取得犯罪所得者,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向法院聲請擴大沒收。
苗栗地檢署指出,將持續遵循法務部及台灣高檢署打詐綱領2.0規畫的工作重點,積極溯源追查詐欺犯罪,從嚴從速偵辦,盡全力保障民眾財產安全及守護社會安寧;詐騙集團手法日新月異,請民眾提高警覺,避免落入詐騙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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