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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中開車到彰化提款借給網友救急?婦人當車手被重判
台中市游姓婦人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去年6月1日到10日接受詐團成員「鐘士凱」指示到彰化縣多處超商、郵局ATM提款匯交給鐘士凱轉交上手,累計35人受害、詐騙總金額139萬6千元。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35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
判決書指出,「鐘士凱」等身分姓名不詳等人組成的欺詐集團,詐團成員以「中獎須先支付核實費、中獎先開通網銀認證」、佯裝買家網購「先先轉帳辦理實名制認證、遭盗刷要退費」、盜用LINE佯裝好友或親人急需用錢等方式,詐騙網路賣家、一般民眾匯款到詐團人頭帳戶。
40多歲游婦加入「鐘士凱」所屬詐團,接受指示收取數張人頭帳戶提款卡,到彰化縣北斗鎮、田尾鄉、埤頭鄉的超商、郵局ATM從人頭帳戶提款5千元至5萬元,游婦並按指示先匯款5元、10元到人頭帳戶以測試有無成為警示帳戶,再提款2萬5元、4萬10元。游婦提款後交給鐘士凱。
游婦落網後辯稱,結識網友鐘士凱,不知他是詐團成員且同夥犯案人數超過3人,鐘士凱自稱急需用錢但無法分身,委託她代領。院審認為游婦特地從台中市開車到彰化縣三鄉鎮領款給急需用錢的網友,有違常情。
彰化地院審酌,所婦擔任洗洗車手,負責取款後轉交款項,使金流不透明,造成查緝犯罪受阻,助長犯罪猖獗,所為實值非難,又考量她在院審時僅坦承部分犯行,迄未與被害人調解成立或獲諒解的犯後態度,酌她的素行、犯罪動機和手段、危害程度、被害人數、詐騙金額、自陳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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