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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詐團一人多工 洗錢提款累計168多萬元被判3年徒刑
賴姓男子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洗車手和取款手,去年5月間連續到超商、商銀的ATM,持人頭帳戶金融卡先測試是否成為警示帳戶,測試沒問題即匯款或提款,累計金額168萬1402元。彰化地方法院依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9罪,判處賴男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判決書指出,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呈」、TELEGRAM暱稱「一生都再衝」等真實身分不詳之人組成詐欺集團,上網尋找商品賣家,佯裝買家因匯款需要認證、匯款錯誤需解除設定、需先加入網購會員才能完成匯款,及假冒被害人的親友急需資金周轉,詐騙19人匯款5千元至4萬9988元。
賴男去年5月加入這個詐團,一人多工擔擔取簿手、洗車手、取款車手,依詐團指示持人頭帳戶金融卡到彰化市、溪湖鎮、和美鎮、埔鹽鄉的金融機構、超商ATM,先用自己金融卡轉帳1元存入人頭帳戶,未顯示警示帳戶即代表人頭帳戶安全可用,賴男匯款累計15萬123元給詐團領取、從A帳戶匯款然後B帳戶提款洗錢和提款累計153萬9349元。
李姓被害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警方循線逮捕賴男,賴男供認不諱,並主動繳交犯罪所得8萬9千元。
彰化地院審酌,賴男曾因酒駕被判徒刑2月確定,5年內再犯有徒刑之罪,而加入詐團分工合作共同詐取被害人財物,所為極不可取,惟念及犯後均坦承犯行,兼衡參與犯行的程度、分工角色、犯罪動機等,及自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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