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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被逮 詐團話務手判20年 刑度超金主
台中地院審理詐團機房案,兩名金主遭判五年六月、四年二月徒刑確定,其中擔任「第一線話務手」的孫姓男子經通緝才到庭,法官以他非核心但「話務手是電信詐欺不可或缺環節」,依廿二個加重詐欺等罪重判他廿年,罕見出現詐團成員刑度遠高於金主的狀況。
檢警調查,賴姓、蔡姓男子二○二三年二月籌組詐團機房,目標鎖定中國大陸民眾,他們佯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人員,謊稱遭冒用身分、偽造醫療手術涉及刑案等話術,以及假公安、檢察院人員,要求對方提供帳戶、匯款,得手後再將贓款層層洗入台灣,但運作不到一個月,僅詐得人民幣三萬八千元。
賴同年三月改鎖定居住美國、加拿大的大陸籍民眾,以類似手法假冒美國AT&T客服人員,誆稱被害人遭冒用身分發送投資簡訊,要求依指示操作帳戶、匯款,但機房短短八天就遭檢警搜索,無人上當。
賴、蔡落網後,被依共同發起組織、加重詐欺罪等各判五年六月、四年二月確定;其中孫姓男子在兩個機房擔任第一線話務手,案發後逃亡,被通緝才落網。
中院審理時,孫認罪,與同案被告證詞相符。中院認為近年詐騙猖獗,嚴重侵害民眾財產,耗費大量偵查、審判及社會防制資源,其中詐欺機房是電信詐團對外施詐、接觸被害人,並製造錯誤認知的核心,若無機房話務手依話術逐步誘騙被害人,後續詐欺、洗錢分工無從推進。
孫雖非詐團機房的出資者、管理者或核心成員,但中院認為他擔任第一線話務手,屬詐欺犯罪流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且他短時間內連續加入兩個機房,惡性不輕,加上他被通緝落網才接受審判,與其他同案被告相比應從重量刑,依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等罪判他廿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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