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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團長」逼死豐原一家五口 法院斥極惡劣...判11年理由曝光
台中豐原王姓一家五口遇黃金、投資詐騙去年集體走上絕路震驚社會,主嫌「李團長」李姓女子以龐氏騙局狠詐王家等12人1500多萬元,檢方起訴求刑15年;台中地院直言李女「極為惡劣」,今依銀行法、詐欺等一共5罪判李11年,另被訴洗錢、偽造文書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可上訴。
台中地院表示,合議庭認為李女銀行法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5年4月,又犯3次詐欺得利罪各處7月、7月、10月,又犯恐嚇取財罪處4年6月,5罪應執行11年。
中院指出,李女利用龐氏騙局以保證每月獲利10%高報酬 向12名投資人非法吸金、詐騙1500多萬元,並逾越授權盜刷被害人信用卡支付私人費用。
中院也說,最令人遺憾的部分是,當投資人發現異常想要退出時,李竟以虛構違約金並密集傳送恐嚇言語、割腕流血照片,朝對方長期心理虐待,終導致王家五口不堪高壓恐嚇、沉重債務壓力走上絕路。
中院審酌,李女為滿足私慾,犯罪手段極為惡劣,造成極嚴重後果,李審理時雖坦承但僅和1名被害人調解成立、未實際賠償,難認有真實悔意,應予重判。
中院表示,另就檢方起訴洗錢、偽造文書部分,因資金流向主要是李拿去還債付房租,欠缺隱匿資金的洗錢犯意,而信用卡簽單部分疑慮因保留期限無法調閱,基於不能僅憑李自白定罪原則,這兩罪都無法認定,不另為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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