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幣轉法幣」難論銀行法地下匯兌 檢示警:詐團恐規避重罪

蘇姓越南移工幫客戶將價值5億元的泰達幣兌換成越南盾,手法類似銀行法「地下匯兌」,但實務見解限於「法定貨幣間轉換」,蘇以虛擬幣換成法幣,僅能論以特殊洗錢罪,刑度從7年以上大打折扣,剩下6月以上、5年以下;檢方更示警,若詐團利用非法匯兌,只需多轉一層虛幣恐規避重罪。

東南亞移工來台賺取工資有寄錢回鄉需求,在當地外匯管制、規避銀行成本,常見地下匯業者從中賺取價差,也不必確認客戶身分、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常被詐騙集團當成洗錢隱匿贓款管道。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戴旻諺偵辦詐騙案,從中發現蘇男經手巨額轉匯,根據金流蘇用泰達幣交易後,再由買家以越南盾打入指定電子錢包,以此替同鄉私下轉換貨幣。

戴指出,蘇男以「虛擬幣」泰達幣、「法定貨幣」越南盾間轉換,行為態樣雖類似銀行法禁止地下匯兌,但依現行實務見解,銀行法僅就「視為存款」行為予以擬制,泰達幣非本國、外國流通貨幣,國內金融機構也尚無從事泰達幣與各國貨幣匯兌業務。

也就是說,銀行法禁止的地下匯兌,限於法定貨幣間轉換,蘇這類「非常規地下轉匯」模式,無法以銀行法相繩;蘇經手金額高達5億元,若其用法幣間地下匯兌,依銀行法第125條處7年以上徒刑,但他用虛擬幣轉匯法幣,僅能論以洗錢防制法第20條特殊洗錢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戴旻諺認為,若從事地下匯兌,只需在法幣匯兌間多加一層虛擬貨幣,即可規避銀行法重罪,更甚者虛擬貨幣有匿名性,又常遭不肖人士作為洗錢犯罪工具, 嚴重增加檢警查緝難度,衝擊金融秩序。

戴起訴並請法院審酌,政府不遺餘力打擊洗錢,蘇收受無合理來源、與收入顯不相當巨額,規避客戶審查、幫不詳客戶將泰達幣兌換成越南盾,行為類似銀行法禁止的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嚴重影響金融秩序,求處3年以上徒刑、併科罰金。

台中地檢署。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地檢署。記者曾健祐/攝影

越南 虛擬貨幣 移工 詐團 地下匯兌 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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