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寄送3家銀行提款卡、密碼給詐團 僅2帳戶可使用…獲判無罪
盧姓女子去年8月間被控將她申辦3家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詐欺集團使用,檢警追出5名被害者陸續匯款進入2帳戶、共計22萬餘元而被訴,她辯稱其中1帳戶提款卡已無法使用,法官認她僅構成提供2帳戶,與洗錢防制法中提供3個以上帳戶要件不符,獲判無罪。
檢警調查,盧女去年8月4日下午約3時許,在台南市某超商將所申辦永豐銀、聯邦銀、台北富邦3家帳戶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對方密碼,致使黃姓女子等5人於同年月7日當天陸續匯款進入永豐銀、聯邦銀2帳戶、共計22萬餘元,黃女等4人察覺有異並報警提告。
盧女否認涉犯洗錢防制法中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罪嫌。她辯稱,台北富邦帳戶的提款卡無法使用,所以未交付這個帳戶的控制權給對方。
她於偵查、審理時均稱,台北富邦帳戶提款卡在她寄給對方之前,就已經不能使用了,且帳戶案發前1年存入100元後,即無任何交易紀錄。
台南地院指出,若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其3個帳戶完整控制權後,自應會一併使用台北富邦帳戶作為洗錢犯罪工具,以避免浪費好不容易得手人頭帳戶資料。經查,詐欺集團成員詐騙黃女等被害人,分別轉匯至其聯邦銀、永豐銀帳戶內,再予提領轉出,惟並未使用台北富邦帳戶作為詐欺、洗錢犯罪工具,顯見盧女供稱台北富邦帳戶提款卡已不能使用,並非全然無據。
台南地院表示,盧女既交付已不能使用台北富邦帳戶提款卡與他人,詐欺集團成員僅單純持有無效其台北富邦帳戶提款卡,自然無法作為洗錢犯罪工具使用,無法認定她有將其台北富邦帳戶控制權提供予他人使用,而僅構成提供2個帳戶,所以與洗錢防制法中提供3個以上帳戶要件不符,最後認證據不足判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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