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法律事務所長收300萬打官司 退50萬想封口結果翻車
新竹王男自稱某法律事務所長替楊女打醫療糾紛官司,收費逾300萬元,事後被揭無律師資格,雙方簽封口協議由王男退還楊女50萬元,並約定不得再提告。事後楊女仍告發王男違反律師法,王男反控楊女違約,並討回50萬。一審王男敗訴後再提起上訴,法官二審仍判王男敗訴。
判決書指出,楊女的母親在台南某醫院過世,楊女為此提起醫療糾紛訴訟。王男對外自稱擔任某法律事務所所長,聲稱事務所設有專業醫療訴訟團隊,可協助打民、刑事官司。楊女因此出具委任狀,並陸續支付超過300萬元的律師費與裁判費。
未料官司結果不如預期,民事部分因證據不足敗訴確定,刑事部分也經檢察官不起訴並駁回再議。楊女事後查證發現,王男其實沒有律師資格,質疑自己遭詐騙,要求對方退還100萬。
王男表示只能退50萬,雙方於2020年10月6日簽立協議書,約定王男終止協助醫療糾紛事宜,並退還50萬元,雙方就該醫療糾紛相關權利義務一律拋棄,且日後不得再提任何民、刑事訴訟或以他法追究。
王男控訴,他已依約給付50萬元,但楊女之後仍向檢方告發他違反律師法與涉嫌詐欺,導致他遭高雄地檢署立案偵辦。他認為楊女違反協議中的「不得提告」約定,屬給付不能,依民法第256條解除契約;另主張楊女2021年8月23日曾透過律師發函撤銷協議,既然協議已撤銷,當初給的50萬應返還。
楊女則指出,她並未再就醫療糾紛本身提告,目前偵辦的是王男涉嫌違反律師法、詐欺等案件,與醫療糾紛不同。她強調,協議中「不得提起任何民刑事訴訟」的條款,涉及拋棄刑事追訴權,本來就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與公序良俗,屬無效條款,自己並未違約。
新竹地院審理認為,刑事追訴權關係國家刑罰權,不能透過私下契約事前概括拋棄;至於楊女律師函撤銷部分,法院認為僅及於放棄刑事追訴權,該部分本來就無效,不影響其他民事和解條款效力。50萬是基於仍有效的民事和解約定給付,並非不當得利,最終判王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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