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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團御用律師私刻印章爭取車手委任辯護 法院判決曝
台中市1名官姓律師擔任詐欺集團御用律師,未經落網詹姓車手的母親同意,私刻印章蓋在詹男的選任辯護人刑事委任狀上面。彰化地方法院審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罰金3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官姓律師接受詐團「軍師」鄭鴻威指示,為車手遭檢警查緝當下的應對,及擔任落網車手辯護人、監視車手不得供出上游成員,並藉此取得偵查筆錄內容、車手是否遭羈押、扣案贓款數額等資訊,告知詐欺集團成員以利集團上游成員管控風險、調派人力及認列虧損,藉此維持詐團存續運作。
官姓律師為落網詹姓車手辯護,未告知詹男也未徵得詹男的母親同意,逕自刻詹男母親印章,蓋在詹男的選任辯護人刑事委任狀上面,民國112年交給彰化地檢署,並在詹男案件偵查中應秘密的偵查內容,洩漏給詐欺集團成員,犯偽造文書犯行、違反法令及職業倫理。
官姓律師矢口否認上述犯行,辯稱已獲詹母同意代刻印章。詹母否認委任官姓律師、印章也不是她的。詹男證述,官姓律師說是詹母、詹兄請來的,官姓律師叫他簽委任狀他就簽了。
彰化地院審酌,官男知法犯法,未經當事人同意,即擅自偽刻詹母的印章,偽造受委任擔任詹男選任辯護人的刑事委任狀,並持之向司法機關行使,所為實值非難,另考量官男犯後最終願意認罪,雖有意願與詹母和解,然因詹母無和解意願,暨官男犯罪動機等,兼衡並無前科,自述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等一切情狀,又審酌官男經此教訓,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以宣告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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