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上士當詐欺提款車手被記2大過 抗罰敗訴
前鐘姓上士涉服役期間擔任詐欺集團提款車手,甚至於國防部營區銀行臨櫃提領犯罪所得交付詐欺上手,軍方懲罰兩大過。他不服興訟指懲罰太嚴厲,事後遭勒令退伍,請求撤銷。法院判決駁回。
全案緣於,鐘男於服役期間的民國110年8月起,加入詐欺集團,擔任人頭帳戶提供者及提款車手的工作,曾獲新台幣5000元報酬,他在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坦承全部犯罪事實,台北地檢署於112年7月底提起公訴。
國防部軍醫局行政調查屬實,決議核予大過2次懲罰。鐘男不服,提出訴願遭駁回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鐘男主張,他有向檢察官陳明願意與被害人和解及賠償,也確實與被害人成立和解及給付犯罪所得,並獲緩刑宣告,但軍方做出這項決議懲罰並沒有審酌這點,而且他已服役期滿19年,期間考績正常、無其他重大違失行為,還屢獲獎勵,如今竟僅因他識人不明的偶發違失行為卻記「大過兩次」太過嚴厲,事後又遭部隊勒令退伍,失去領取月退俸的權利,懲罰處分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撤銷。
軍方抗辯指出,鐘男態度惡劣以被害人自居,他身為資深士官幹部,明知退伍學弟為詐騙集團成員,仍與此集團成員討論詐騙分工、人頭帳戶買賣等事,甚至於上班期間的111年2月9日於國防部營區內某銀行分行臨櫃提領詐欺不法所得並交付詐欺上手,已嚴重影響軍事紀律,違失情節重大,本件決議大過2次,符合比例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軍方的評議會、復議會的組成、考評程序,均符合陸海空軍懲罰法等規定,且於作成決議時,已使鐘男充分陳述意見,並詳細審酌對他有利、不利事項,更無違反比例原則情形。鐘男訴請撤銷原懲罰處分為無理由,日前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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