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諜案 檢方痛斥黃取榮、何仁傑編造謊言誤導偵辦方向 求刑9年以上

民進黨前黨員黃取榮涉被陸方吸收淪為共諜超過20年,從2017年起長期刺探收集國家機密交給大陸賺取報酬。台北地檢署今偵結,依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起訴黃等4人,其中檢方痛批黃取榮、何仁傑始終否認犯行,屢次信口編造謊言,意圖誤導偵辦方向,態度不佳。北檢、台灣高等檢察署認定黃取榮涉犯國安法等4罪,具體求刑累計30年6月。
檢方起訴,黃取榮、邱世元為獲取大陸地區情工人員不法報酬,竟向任職政府部門具有忠誠、保密義務的何仁傑、吳尚雨,刺探、收集國家機密或公務上秘密交付大陸地區,期間非短,犯罪情節重大,均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2項「洩漏及交付經核定之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罪嫌」、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項「為大陸地區洩漏、交付及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消息罪嫌」,以及洗錢防制法第洗錢罪嫌。
檢方痛批,黃取榮、何仁傑偵查中始終否認犯行,屢次信口編造謊言,意圖誤導偵辦方向,犯後態度不佳,黃取榮、邱世元2人犯罪所得分別收受大陸地區情工人員工作報酬新台幣607萬7500 元、221萬6924元。
檢方對黃取榮2罪求刑量處9年以上有期徒刑及8年以上有期徒刑,洗錢罪嫌求刑1年6月以上;邱世元求刑7年以上,惟歷次審判請審酌是否得減輕其刑,洗錢罪求刑1年以上。
何仁傑曾任國安、外交部會首長核心幕僚,竟罔顧國家對其栽培及信賴,明知交付資訊的會流向大陸,仍洩密且犯罪時間甚長、洩漏的外交資訊重要機敏,甚已由被告黃取榮透過特定通訊軟體傳送大陸地區,造成國家安全重大危害,犯罪情節嚴重,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2條第2項「洩漏及交付經核定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罪嫌」求刑9年以上。
吳尚雨恣意配合被告邱世元刺探,將重要機敏資訊洩漏、交付予被告邱世元,犯罪情節亦非輕微,依國家機密保護法32條第1項「洩漏及交付經核定國家機密罪嫌」求刑5年以上。
另,黃取榮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部分,涉犯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1項「發展組織罪嫌」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已由台灣高等檢察署依法偵辦依法。高檢署同步於今日起訴黃取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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