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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今提「再修版財劃法」覆議7理由 卓揆將親上火線說明

行政院長卓榮泰。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行政院長卓榮泰。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11月14日再修正財劃法,朝野對立再起,行政院會今天將提出覆議案,預計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財主機關羅列7點覆議理由,包括立院違反權力分立、影響政府財政健全、使舉債超限等;行政院長卓榮泰11時45分將率秘書長張惇涵出席院會後記者會,親上火線向朝野說明覆議理由。

立法院14日再次修正財劃法,明定一般性補助款不得少於前一年等,卓揆批評財劃法更修惡,揚言尋求憲政救濟,並呼籲立法院朝野黨團,將行政院版財劃法修法草案納入討論。不過昨日立院程序委員會決議暫緩列案,卓揆批評雙標、為難政府。

今天是行政院提出覆議的最後期限,行政院會將正式拍板覆議案。據了解,財主單位提出7點窒礙難行理由,第一,本次財劃法修法的立法程序已悖離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不符憲法國民主權原則與民主原則。

第二,財劃法修正條文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7條之3第4項第3款要求一般性補助款不得低於一定金額,計畫型補助款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且延續性計畫不得任意終止或變更補助金額,將造成對預算案為增加支出提議的實質效果,有「違反憲法第70條本旨」、「侵害本院提出預算、形成施政計畫之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嚴重影響政府財政健全及中央各項施政決策、推動權限」等窒礙難行之處。

第三,財劃法修正條文第30條第1項規定中央「應」補助地方政府,無法達成全國經濟平衡發展及調劑各地方政府財政盈虛目的,不符憲法第147條及地方制度法第69條第1項規定意旨。

第四,財劃法修正條文第37條之3所定地方政府之財力級次,是依今年3月21日修正公布前的財劃法決算審定數計算自有財源,無法合理反映地方政府實際財政能力,影響地方補助獲配額度。

第五,財劃法修正條文第32條及第32條之1限縮中央減列、減撥、扣減補助款抵充之情形,無法落實中央對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履行法定義務、落實及提升財政紀律之監督,亦有窒礙;第六,財劃法修正條文第37條之2有關中央對地方財政之考核事項不足;另考核規定「由行政院召開地方首長會議共定之」,執行上有窒礙。

第七,立法院兩次修正財劃法,大幅削減中央財源,未併同檢討事權劃分,且使明年度舉債超限,擴大城鄉差距等爭議問題,行政院11月20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的「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可解決前二次財劃法修正衍生的問題。

行政院 財劃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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