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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涉貪案關鍵1/收賄變成圖利 縣府裁量權仍須依法行政

宜蘭縣長林姿妙一審挨判有罪,犯圖利、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特殊洗錢等罪,處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檢方以收賄罪起訴林姿妙,然而收賄證據不足,合議庭諭知變更所犯法條為圖利罪,主因是認為縣府裁量權不可超過依法行政範圍。
檢方指控,林姿妙2018年使用羅東鎮98地號土地做為競選總部,2019年間,該地地主劉石純、陳正勲持有的另一塊土地1558地號遭徵土增稅112萬元,劉、陳向林姿妙陳情,林指示局處違法認定1558地號符合農地農用,免徵土增稅,換取免費使用98地號作為2020年總統大選國民黨候選人韓國瑜競總,不法獲利約240萬元。
合議庭認為,陳正勲、劉石純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的部分確實違法,林姿妙身為縣長,對監督事務有違背法令圖利的行為;然而這部分與林姿妙繼續無償使用98地號土地作為2020韓國瑜競選總部,兩者間是否有對價關係,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故變更所犯法條。
法界人士指出,圖利罪關鍵在於縣府的行政裁量權範圍,縣府裁定地主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屬於公務員的便民,還是圖利私人?從判決結果來看,合議庭認為該土地從現場照片、相關函文來看,不符合農地農用,這部分確實違反法令,縣府裁量權仍須依法行政。
收賄罪是本刑10年以上的重罪,圖利則是5年以上,更為關鍵者,收賄一審有罪依地方制度法將停止縣長職務,圖利則需要二審有罪才會停職;林姿妙雖逃過收賄,然而又遭判貪汙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同樣符合停職要件,將依法停職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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