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短評】賴清德昔修法邀總統國情報告 也被判違憲

賴清德總統表示,願意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赴立院國情報告。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賴清德總統表示,願意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赴立院國情報告。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針對國會改革修法作出判決後,在野黨及學者批評聲不斷。被譽為「國會活字典」的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今稱憲法法庭「過大限縮立法權」,可謂直指問題核心;而從民進黨立委驚覺立法院已無權邀請總統國情報告,更能看出憲法判決的荒謬。

藍白主導的國會改革修法,過程中確有紛擾,但對於立法院邀請總統國情報告的程序進行,官員答詢避重就輕、故意隱匿、反質詢,以及立委調查權與聽證權的不足,都有更詳細及完整規定,堪稱瑕不掩瑜。但這些修法內容,多數卻被大法官宣告違憲;憲法判決一出,立法院諸多職權運作不但重回原點,甚至退到連民進黨立委都匪夷所思的地步。

總統國情報告即是最明顯例子。該規定源於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由於規定極簡,近年來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了具體的運作設計;藍白此次再「加料」,增修「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等條文,成了綠營聲請釋憲的重要爭點之一。

憲法法庭判決中,直指憲法增修條文「僅賦予立法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總統並無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因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立院邀請總統國情報告之規定,對總統並無憲法上的拘束力。

大法官等於從源頭就否定立法院可主動邀請總統國情報告,更遑論在總統報告後要求即時回答等程序。然而,憲法增修條文的原始規定,不論從文義解釋或論理解釋,都不能排除「立法院得邀請總統國情報告」的情況,大法官完全否定立法院「有權邀請」的憲法判決內容,迥異於一般人的認知,豈不荒謬?

今天詢答過程中,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認為,關於總統國情報告,「應該是總統府、立法院雙方都能表示」。這個觀點,其實符合外界向來的認知。但在這次憲法法庭判決中,已被大法官否定。鍾佳濱不斷跳針與周萬來爭辯,仍直指立院有權邀請總統國情報告,周也只能無奈表示「已經違憲了」。鍾佳濱若想追究,恐怕該找大法官理論。

正如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所說,大法官這次宣告違憲的範圍,不是只有修正後的條文,修正前的條文,連賴清德總統當立委的時候,自己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2第1項,立法院經過立委提議、邀請總統國情報告,「都被綠色大法官宣告違憲」。

總統國情報告的憲法規定,在大法官解釋之後,變得面目全非,但這只是冰山一角;被閹割的國會調查權,以及被宣告違憲的藐視國會罪等,不僅讓民眾期待的國會改革落空,甚至大退步,更是這次憲法判決最荒謬之處。若連綠營立委都覺訝異,還不速謀補救?

國情報告 大法官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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