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堵住假釋路徑 回歸終身監禁本意
憲法法庭上月判決死刑不違憲,但嚴格限縮死刑條件,被外界認為是實質廢死,法部務擬在死刑以外另定提高假釋門檻的「特殊無期徒刑」,但事實上,憲法法庭早在今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中,就宣告無期徒刑假釋若被撤銷,執行殘刑的規定違憲,此判決本質上就是宣示無期徒刑不得終身監禁,形同將無期徒刑有期化,達成實質廢除無期徒刑的效果。
台灣民眾對於死刑存廢只有要與不要兩個答案,根據民調顯示,有超過八成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憲法法庭判決殺人罪判處死刑規定合憲,但設下嚴格的八道關卡,包括偵訊時應強制辯護、第三審應經言詞辯論、合議庭法官一致決等,否則不得科處或執行死刑,引發民意反彈;法務部無法繼續捍衛八成民意的需求,只能研擬出「無期徒刑分級制」,無疑認同實質廢死,也離被害人情緒愈來愈遠。
我國刑罰分有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與死刑共五種。我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回籠執行殘刑,等期滿廿五年即可視為執行完畢,有受刑人仍認為此規定太過嚴苛、違反比例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年三月竟也判決相關法條「部分違憲」。
問題是,無期徒刑的本意原是終身監禁,照理並無「殘刑」問題,而法律仍設下廿五年的殘刑上限,實已對無期徒刑之受刑人施予恩惠,憲法法庭作出此號判決又再部分縮短此一殘刑上限,事實上等同促使無期徒刑有期化,近來又判決嚴格限縮死刑條件,等於讓最主要與次要的終極制裁均實質廢除,刑法的威嚇作用蕩然無存!
既然現實上死刑與無期徒刑已在大法官「巧妙解釋」下實質廢除,法務部若想呼應民意,其實不必修法,只要把假釋門檻提高,透過矯正署做行政裁量,例如「惡龍」張錫銘過去犯擄人勒贖等罪遭判無期徒刑,二○○七年入獄迄今,「自認」表現良好,申請假釋廿次均被駁回,藉此堵住假釋路徑,方能使無期徒刑回歸終身監禁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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