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富美:要求一致決 影響審判獨立

憲法法庭判刑法死刑規定合憲,卻從科處死刑到執行死刑一路設下「八道關卡」,表面上我國仍保有死刑制度,但實務上「難以判死」。大法官朱富美指一致決是極端要求,無論修憲、憲法法庭宣告彈劾總統、副總統或政黨違憲解散的判決都未要求一致決,也未見於現行司法裁判及一般政治決議規則,司法審判涉及重要價值判斷,不應要求專業法官一致同意。
建商小開王鴻偉廿四年前開賓士車撞擊拒絕他追求的女子張雅玲,拖載到淡海,狂刺她一七六刀,王因在看守所時和母親說「妳們先不要跟對方和解,到時賠了錢,又賠了兒子」,二○○九年被依殺人罪判處死刑定讞。
王鴻偉主張死刑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生命權,也是這次聲請釋憲的卅七名死囚之一,憲法法庭昨雖認定刑法死刑合憲,但必須符合「情節最嚴重」和確定判決合議庭「一致決」等條件,王男有機會逃死。
大法官楊惠欽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她肯認判斷被告是否犯情節最嚴重之罪評議採一致決的要求,但要求合議庭對刑之科處評議要一致決,實質上增加了判處死刑的困難度;聲請案件有相當比例因終局判決的評議簿已逾保存年限,也難以追查死刑評議是否經一致決。
朱富美則認為,審判牽涉諸多價值判斷,要求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對科處死刑一致決,有影響審判獨立之虞。另外,被告在審判時出現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就不得判死,大法官們也有議論。
朱富美認為,這混淆了責任能力、就審能力,呂太郎也稱以審判中被告精神障礙作為科刑要件,顛覆罪責原則。
大法官詹森林則出具部分不同意意見書,他質疑人民法感情、歷史及社會脈絡,竟然成為支持死刑繼續存在的唯一理由,認為以死刑來實現懲治殺人犯「貧乏空洞、蒼白無力」。
詹森林說生命是基本權的根本,只能限制、不能剝奪,並認為死刑無助於實現「應報正義」,並非合理的應報選項,也無助於嚇阻犯罪。
詹森林認為「罪責原則」不能推導出「什麼行為該死」的結論,選擇死刑作為刑罰,僅僅是恐懼、復仇與洩憤,而不是實現正義,而且死刑會帶來痛苦,構成國際人權公約所禁止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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