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 法官認為 「與職務有對價就構成貪汙」
台北地方法院依收賄判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重罪,關鍵是認定柯文哲得知威京集團匯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二一○萬元後,利用市長權力裁示將京華城公司陳情函提送都委會研議。法官認為這筆錢是柯收賄的前金。
檢方當初起訴柯文哲收受威京集團一七一○萬,包括柯文哲硬碟中記載的「小沈1500」及威京集團透過七名員工匯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的二一○萬。
法官雖認定,行動硬碟中的工作簿檔案私密性極高,經其他證人比對後都具真實性。法官也從柯文哲與沈慶京其他通訊紀錄中,確認沈慶京對柯自稱為「小沈」,認定Excel檔工作簿上所載的「小沈」就是沈慶京,但缺乏確實雙方有完成交付、收受一千五百萬元賄賂的補強證據,因而只採信柯收賄二一○萬。
判決指出,柯文哲明知京華城土地不符都更條件,也知道沈慶京提議永久享有十二萬零二百八十四點三九平方公尺的樓地板面積訴求無法再次適用,卻在二○二○年二月廿日上午與沈洽談京華城容積率,並達成期約賄賂共識。
法官調查認定,二○二○年三月廿四至廿七日,威京集團員工分別匯款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後,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傳已捐館訊息給柯文哲辦公室主任李文宗,李文宗回覆「長輩友人涓涓襄助,市長和我們都心存感激…」。北院認定柯在收到錢後,以市長權力裁示將京華城公司陳情函提送都委會研議。
北院指出,朱亞虎二○二○年二月廿日陪沈慶京到台北市政府與柯會面,沈單獨與柯會談一小時,朱亞虎雖不知雙方談話細節,但從會後沈面露滿意微笑離去,加上之後市府啟動將京華城相關陳情案送交都委會研議的程序逐步朝有利於沈的方向推動,顯示會談結果已轉化為具體行政作為,由此推知柯文哲與沈慶京已達成期約賄賂犯意聯絡。
對於給民眾黨的政治獻金能否視為賄款?北院指出,不是僅憑「假藉餽贈」、「酬謝」或「政治獻金」等名義變相授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說詞,作為判斷有無對價關係的依據。
此外,合議庭也指出,可能分前金、後謝處理,不管是前金、是後謝,都是賄賂。只要收受的賄賂與職務上行為有對價關係,就構成貪汙。
全案被法官宣告沒收的金額達上百億,光是京華城案相關的鼎越公司被宣告應沒收一二一億五四五萬餘元,應曉薇應沒收五二五○萬元,柯文哲應沒收一二六○萬元,柯文哲、李文宗應共同沒收八二七萬餘元,木可公司應沒收六一三四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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