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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加保?法官要柯文哲親自到庭聽判 合議庭的用意...法界這樣看!

柯文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柯文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京華城容積率等弊案,台北地方法院下午即將宣示判決,而審判長庭末諭知柯、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台北市前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今均應到庭,原因令人好奇;法界預測,研判合議庭判決有罪的機率高,雖「羈押」可能性微乎其微,但仍有機會開訊問庭變更強制處分,包括增加具保金額或人保、增加赴派出所報到等條件。

台北地院歷經2周連續言詞辯論,去年12月24日諭知辯論終結京華城案,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116之2條第3項規定,諭知柯文哲、應曉薇、沈慶京、李文宗等4人必須於宣判日,也就是今日下午2點半,親自到庭聆聽判決結果,並依照規定若不到庭得命拘提。

當時柯文哲等人均表示沒有意見,認為「法官決定就好」,並會遵期到庭聽判。不過,審判長諭知一出,卻引起外界無限聯想,有人說代表法官要「重判」,更有人說宣判完柯等人會再度被羈押。

有法官指出,刑訴法規定「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意指法院可以要求停止羈押的被告親自到庭聽判,確保如實傳達判決結果,並利於後續執行,是屬於防逃機制的一種。

他說,實務上刑事被告可以不必到庭聆判,法院會將判決書寄給當事人,刑訴法雖有上述規定,但實際用到的機會不太多,通常會依此規定諭知被告到庭,即有開訊問庭、調整強制處分的可能性,否則不會特地要求被告到庭。

法官表示,雖然宣判後當庭羈押的可能性趨近於零,不過變更強制處分是極有可能的,包括增加交保金額、從電子腳環改成以個案手機監控、增設居家讀取器,或是要求每周固定日期至派出所報到,調整處分強度,以確保降低被告逃亡的可能性,以利後續審判及執行。

然而,有法界人士持不同看法,認為從審判長的諭知可研判柯文哲有罪,但依實務來看羈押可能性太低,加上柯交保金已高達7000萬元,他也認為不太可能再增加保證金。

他說,合議庭命柯文哲等被告到庭聽判,應是想告知並說明判決結果及理由,並藉此發揮「警示」效果,再次提醒被告遵期到庭的重要性,並非想要加保甚至羈押,警告的作用較大。

柯文哲 京華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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