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短評】要查洩密「檢察總長」都可以起訴 那柯文哲案呢?

檢廉偵辦民眾黨主席、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案機密外洩,程序正義受質疑,檢方追查洩密留下再偵辦伏筆,不過,結論無法服眾和釋疑;史有檢察官起訴檢察總長洩密罪殷鑑在前,柯案的重要性並不亞於前者,辦與不辦?取決在檢方意志。
檢察官鎖定「隨身碟」、「保險箱」偵查洩密源,不過,2件事的性質迥然不同。搜查「保險箱」是偵查行動,昔日辦案人員在國會、議會或公務機關搜索蒐證,因為無法絕對淨空特定場域,辦案動態被察覺時有所聞,「隨身碟」部分不然。
媒體報導說,檢廉查扣柯文哲的隨身碟,碟內記載「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如果這份證據真實存在於卷內,證據要有內部人「解碼」、「擷取」、「傳述」或「秀出」才有可能外洩,與媒體目睹搜查「保險箱」是完全不一樣的境況。
關於「隨身碟」的內部資訊曝光,外界如何望文生義?而「1500」指的究否為賄賂款?應要有旁證補充,才具備偵查的證據價值,進一步言,「隨身碟」內容的機密性程度,遠大於檢廉在銀行檢視柯家的「保險箱」,即更容易理解與判別。
檢察官偵辦柯文哲經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第一次聲押不成提抗告、先後兩次召開羈押庭的訴訟流程,可能接觸機密而故意或過失洩密的對象,至少審、檢、辯三方都有嫌疑,如果指控檢方是「唯一」洩密管道,不是對實務誤解,就是情緒發洩,都失之客觀。
台北地檢署多年前偵辦「馬王政爭」衍生的洩密案,傳喚前總統馬英九作證,以被告偵訊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起訴黃,黃被判決有罪確定,由此觀之,檢察官手握檢察大權,要不要真的追查洩密案,事在人為。
平心而論,柯文哲案高度敏感,檢察權如強行處理第四權,無助釐清洩密真相,難保不背上箝制言論自由的罵名;若偵查只保護檢察官的名聲,又會落入辦案為德不卒的口實;拒絕透露消息來源是媒體天條,檢方查洩密如何不畫地自限,正式考驗辦案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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