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婁峻碩31歲生日有喜了!嗨曝嬰兒房裝潢進度

疑「忘帶鑰匙」爬樓進屋失足! 高雄男5樓墜落砸毀鄰居轎車 不治

哈瑪斯領導人躲地道1年終發聲!連曝多封信件 專家分析背後用意

柯文哲昨遭檢方聲押 法界釋疑「羈押規定」:並非處罰被告或嫌疑人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台北地檢昨天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法律臉書粉專分析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理由是涉犯重罪、有串滅證之虞,因此,特別討論羈押規定。圖/報系資料照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台北地檢昨天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法律臉書粉專分析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理由是涉犯重罪、有串滅證之虞,因此,特別討論羈押規定。圖/報系資料照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京華城案,台北地檢昨天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法律臉書粉專分析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理由是涉犯重罪、有串滅證之虞,因此,特別討論羈押規定。

由律師蕭奕弘撰寫法律資訊文章的臉書(Facebook)粉專「一起讀判決」,今天針對「檢察官訊問後認定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前副市長彭振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滅證、串證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徒刑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滅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以此討論羈押規定。

「一起讀判決」指出,羈押有別於判決確定後入監服刑,是為了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並非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處罰;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此時被告或嫌疑人尚未判決有罪,羈押是為了確保後續訴訟程序可以順利進行。

羈押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羈押被告有4要件,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包括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事由、有羈押必要、沒有不得羈押情形。

犯罪嫌疑重大部分,偵查中案件,法官只會「形式審查」檢察官所提供資料,這次檢察官認定柯文哲涉犯罪名為圖利罪及違背職務收賄罪,判斷被告是否「很有可能」構成犯罪,目的只在判斷有無保全必要,不在確認被告的罪與罰;因此,法官只要依照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及問被告後,達到「很可能如此」的心證即可。

法定羈押事由部分,現行訴訟法規定的羈押原因有4種,羈押時,法官要說出符合哪個事由,分別為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重罪是指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預防性羈押部分,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特定犯罪之虞。這次檢察官認為的羈押事宜,包括串滅證之虞,以及重罪,因為柯文哲涉及的罪名包括5年以上圖利罪、10年以上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屬於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符合重罪羈押事由,就串滅證可能性,會從「有事實足認」向下調整成「相當理由」。

羈押必要部分,羈押應符合比例原則。第101條一般性羈押的用語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第101-1條預防性羈押則是「有羈押之必要者」。即便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羈押事由,但無羈押必要者,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就看法官針對案情判斷。

沒有不得羈押情形部分,最後在3種情形下,如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聲請具保以停止羈押,法官不得駁回,只能同意具保停止羈押,包括輕罪、懷孕5月或產後2月、生病須保外治療。

京華城案 收賄 柯文哲 檢察官

延伸閱讀

柯文哲晚上8時才開羈押庭 律師:今晚11時是關鍵

前國台辦副主任談柯文哲案:台灣正式進入賴清德時代

柯文哲涉收賄遭聲押 醫挺柯質疑:賄賂高官有這麼容易

柯文哲選舉補助款購商辦 北檢密訊關係人朱亞虎

相關新聞

追曾姸潔不成惱羞狂打柯文哲? 鍾小平稱己一生清白:周一提告

國民黨北市議員鍾小平近期緊抓京華城案,猛攻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不料遭同黨桃園市議員詹江村爆料,鍾小平疑似追求民眾黨參選桃園...

檢今早二度提訊柯文哲 午間還押北所

京華城容積率案延燒,民眾黨主席、台北前市長柯文哲因涉圖利遭收押禁見,台北地檢署今天上午提訊柯文哲,中午12點多柯搭乘囚車...

京華城案 陳佩琪2保管箱被搜索 是否轉被告受關注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容積案,為追查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是否收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賄賂,前天赴第一銀行旗下分行搜索柯妻子陳佩琪...

京華城行賄案 北檢不排除今提訊應曉薇追金流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容積率案,檢方因查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隨身碟有記載「小沈1500沈慶京」,懷疑是期約收賄的對價,首度提...

北檢首提訊柯文哲 釐清「小沈1500沈慶京」疑點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容積率案,檢方查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隨身碟記載資料,懷疑是期約收賄的對價。由於木可公關有兩千多萬資金去...

柯文哲被押不抗告 外界質疑檢方違反偵查不公開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被控在台北市長任內涉圖利京華城遭羈押五天後,決定不對羈押裁定提抗告。柯的律師團昨發聲明說,雖然律師團認為...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