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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酸「直播語言」別聊憲法…黃國昌拐彎回擊賴清德代理人

針對國會改革法案釋憲案,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立委吳宗憲(左起)、黃國昌、翁曉玲出席。記者胡經周/攝影
針對國會改革法案釋憲案,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立委吳宗憲(左起)、黃國昌、翁曉玲出席。記者胡經周/攝影

憲法法庭今審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監察院所聲請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法規範憲法審查,下午進行調查權、聽證權與藐視國會罪部分。聲請人訴訴代理人陳一銘指民進黨支持國會改革而非違憲擴權,更反對國會淪為現代東廠,立委黃國昌那種「直播式的政治語言」大可不必在憲法法庭上演。

陳一銘指立法院調查權行使有其界限,釋字325、585、729號解釋都有闡釋,也不可侵犯監察院、檢察官、法官等機關的調查權;但立職法已經超越憲法的立法院調查權,包括要求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人員交付資料。

行政院訴訟代理人李荃和形容,立法院將國情報告、人事同意變成質詢,質詢制度變成調查,調查制度又變成監察或是偵查,聽證制度更是質詢或備詢混淆;相對地,總統行政院長化,被提名人證人化,社會人士被迫捲入政治漩渦,立院主席還扮演法官的角色。

監察院訴訟代理人姚孟昌主張國會的調查權並不是像監察院的調查權明文定在憲法中,而是由大法官的解釋產生,國會的調查權應受到憲法、大法官解釋拘束,因此當條文逾越界限,憲法法庭就應宣告條文違憲。

相關機關法務部代表、次長黃謀信認為藐視國會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例如是否需具結、具結程序、拒絕證言權及事由、救濟等皆不明,違憲。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認為監察院的調查權原是國會所享有,監察院已非國會,不應享有高於民選立法院的調查權強度。

葉稱立法院的調查權是對「事」、追究政治責任,監察院的調查權則是對「人」,沒有侵害監院調查權的問題。他說,如果調查結果矛盾,這是多元社會的正常現象,由人民自行判斷調查內容,如行政調查長與司法調查相異,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的調查結果也可能不同。

立委吳宗憲認為四大院、大法官均總統指派,只有立法院是民選機關,人民無法監督的政府將成民主制度的怪獸,他希望大法官尊重「唯一」民選的憲政機關。

立委黃國昌指在國會虛偽陳述而予以處罰,不僅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常態,也為憲法、大法官解釋肯認,明文規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的出席義務,是為落實「已法律為適當規範」的要求,沒有逾越憲法職權的問題。

黃援引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6條為例,指「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也可對一般人進行調查,何以質疑立職法對「證人」的保護不足?

監察院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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