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0:00 /
0:00
高虹安貪汙罪撤銷改判偽造文書可復職 律師:停職理由不再

新竹市長高虹安助理費案件二審判決出爐,法院撤銷原貪汙罪判決,改以「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對此,律師錢炳村表示,隨著貪汙罪名撤銷,原先停職的「貪汙」法律基礎已不存在,高虹安依法具備復職條件。
錢炳村指出,地制法第78條第1項相關規定,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職務,市長停職將由副市長代理,如今高虹安已無貪汙犯罪事實,且改判刑期得易科罰金,並非必須入監執行,「既沒有貪汙罪,也沒有實際服刑問題,理論上可即刻復職。」
至於復職程序是否須待內政部正式函復,錢炳村坦言,細部行政流程仍需由主管機關說明,但原則上「停職是內政部處理,復職也應由內政部盡速完成」,針對外界關注刑責問題,錢炳村進一步說明,雖然得易科罰金並不代表「沒有刑責」,但依法繳納罰金即可免於入監,「屬於法律允許的替代執行方式」。
另就高虹安另案涉及誣告罪二審尚未定讞部分,錢炳村指出,誣告罪屬重罪,依法不得易科罰金,但若符合條件,經檢察官同意,可改以「社會勞動」方式執行。他說,社會勞動通常為每日6小時,執行期間與方式須由檢察官核准,並視個人身體狀況,必要時須提出體檢證明。
不過,若未來高虹安復職後仍須執行社會勞動,實務上恐屬罕見案例。錢炳村指出,過往無首長服社會勞動案例,但理論上仍可依法請假,由副市長代理職務後執行勞動。
錢炳村強調,相關執行細節仍須視後續判決確定內容及檢察官執行意見而定,現階段可確定的是,高虹安在本次判決中已不再涉及貪汙罪,停職基礎已消失,復職具備法律依據。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