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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提修法...警察問人犯「不准上銬」 潛藏員警人身安全、脫逃問題
民眾黨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惹議,其中第98條增訂準用第282條「訊問不得拘束身體」的規定,意指未來檢察官訊問、警察詢問被告一律不得上銬、腳鐐等戒具,但引發人犯脫逃、警察人身安全疑慮等問題。
刑訴法第282條規定「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民眾黨團認為現行規定只限於審判,至於偵查中卻無適用,而增訂於第98條,要求偵查中訊問也準用不得拘束身體的原則。
然而,刑訴法第100之2條本就讓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訊問規定,意指警察詢問時也不得拘束嫌犯身體,不能上銬或腳鐐等戒具。
法界人士指出,歐洲、美國、日本皆沒有明確禁止拘束人身自由,而是得看個案狀況而定,只要不違反比例原則,有必要就可以上銬。我國現行法律也僅明文在法庭內必須解開戒具、不得拘束;若規範警察詢問「一律不得上銬」,實務上運行會有問題。
他說,法庭、偵查庭關起門是密閉空間,也有法警戒護,被告身體未被拘束也不易有安全或脫逃疑慮,但是警方詢問人犯,通常是在開放的辦公室,且與被告距離接近,一旦對方企圖攻擊,桌上的筆也能成為武器,警員難以躲避,人身安全有所疑慮。
再者,嫌疑人犯案剛被逮捕至警局,情緒最為激動,詢問時不得拘束身體,也有自傷的風險,或是增加脫逃的可能性。法界人士說,不得拘束身體的規定是為保障人權,立意良善,但必須有足夠配套措施,警局空間設備符合需求,才能明文規定「一律」不得上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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