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病灶「不認錯」獲公開道歉 才能洗刷冤獄汙名
「公開道歉,才有助於冤獄當事人復歸社會。」警察大學教授林裕順說,台灣對於冤獄者補償只有金錢,但冤獄代表國家犯下錯誤,公開道歉才能有效洗刷當事人汙名,助其回歸社會並受眾人接納,道歉同時也是對社會的一種宣示,更讓相關司法人員都能有所警惕。
林裕順舉日本處理冤案的態度為例,當被關押四十八年的死刑犯袴田巖被再審法院認定調查機關捏造證據宣判無罪釋放後,不僅法官當庭道歉,檢警與媒體也向其致歉;過去也有被控姦殺幼兒棄屍的幼兒園司機蒙受冤獄,法官、檢警同樣在其無罪後公開道歉。
林裕順說,日本警方在證據完備度達八、九成時才發動逮捕,出現冤案則會了解「病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展現對專業的尊重與自律;在台灣卻總是不願正視錯誤,甚至一些矚目案件都是「先搜索再找證據」,台灣的司法體制與文化大有問題。
他說,刑事補償法僅針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給予金錢賠償,忽略當事人無形的損害,像偵查過程中的刑求、違法取供、審判不公平對待及親友不諒解導致的社會隔離,這些都損及當事人利益,刑事補償過程雖有相關檢討,但重點都放在羈押是否出錯、有沒有關錯人,未真正觸及「審判與偵查過程的錯誤」,若不重視了解病灶根源,總以「抓錯就抓錯」、「錢賠一賠了事」心態應對,冤案還是可能上演。
至於政府該如何協助冤案平反者復歸社會?林裕順認為,更生保護對象是「受刑人」,冤獄平反者則可視為刑事審判過程中的受害者,政府可思考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心理諮商等陪伴資源,但必須留意同案既有被害人觀感,要細緻區分服務。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副執行長柯昀青說,冤獄平反者走出監牢重返社會後仍然面臨漫長荊棘路,因為冤案當事人入獄時還年輕,平反後與社會嚴重脫節,連電腦、手機都不會用,台灣欠缺「非金錢性」補償,不像美國多州提供職能轉介、住房資源,甚至補助平反者重返校園的學費。
柯昀青認為,源頭預防很重要,司法體系遇上平反案就應回頭審視檢討,並以開放態度去正視錯誤,同時公開審視資料,讓它成為司法人員的「解題本」,避免司法人員犯下相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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