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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黑與務實 保障臥底警、線民兩難
國外電影不乏警探臥底瓦解犯罪集團的故事,但台灣地狹人稠,安頓臥底警察問題無解,臥底偵查法始終停留在研究階段。資深刑警感嘆,無論是派警察「打入」犯罪集團臥底,或從犯罪集團「拉出」線民協助辦案,台灣皆缺乏法律上的保障。
我國早在一九九六年修訂組織犯罪條例時,研擬將臥底偵查法制化,二○○三年也將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當時雖認為臥底偵查的必要性,也舉辦過公聽會,但最後未完成立法。
法務部官員說,臥底偵查在走私、毒品、槍械或貪瀆等四種犯罪型態最被寄望,但以島國而言,法律可能無法保護臥底人。他舉美國為例,臥底結束可領取「安家費」並赴他州重新過活,但台灣隱身不易,加上社群媒體發達、鄉民肉搜能力強,臥底任務完成後不見得逃得過理盲網友「追緝」,法案因環境因素不適合而未再被提及。
陳豐盛說,台灣那麼小,臥底警察任務結束後要如何避免被報復?且民眾或許也擔心臥底警察「黑化」,因此,目前臥底偵查的立法氣候並不成熟。他說,仍有許多員警從事偽裝偵查,而「線民更容易暴露身分而遭報復,強化這部分比較重要」。
內政部二○○三年發布「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讓警方利用「線民」辦案有依據,但因必須調查線民忠誠度、生活背景、合作意願及動機,並規定線民必須受訓、隨時接受考核,實務上員警大多在「法外」養線民。
一名刑事警官坦言,線民辦法未訂阻卻違法事由,線民在犯罪圈蒐集情報也極可能涉案,「總不能為了舉報同夥也讓自己栽了吧」。另外,依規定警察應適時檢討工作成效,時間內沒成果要檢討,「誰願意冒險拿石頭砸自己的腳」?另名警官也說,訂定辦法看似要解決問題、增加保障,但實際上卻很難徹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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