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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2800萬交保 檢方研議是否再提抗告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涉嫌在桃園市長任內收賄500萬元,昨遭桃園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全案移審桃園地院,合議庭評議後於今凌晨1點25分裁定鄭文燦以2800萬元交保,大哥鄭文彬在76分鐘內籌措2800萬元陸續送抵,遭羈押長達48天的鄭文燦今晨5點2分步出地方法院,整個人大消風瘦了一大圈,未發一語隨即上車先返回桃園區住處,至於檢方是否再提抗告,仍待研議。
依法「被告經起訴由法官訊問後,諭知羈押或准予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性質可能為法院的『裁定』或受命法官的『處分」,被告分別對之可向上級法院抗告或向原審提出準抗告。」法院對於被告未予羈押而裁定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及第404條第2款規定,有權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
檢方坦言,案件偵結起訴後,對於向上級法院提抗告能著力之處不多,也因案件已移審至法院,交由法官主導,抗告成功的機會不高,至於是否將提抗告,檢方表示仍待研議。
鄭文燦涉貪昨遭桃檢依貪汙罪的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起訴,自檢方7月5日首度對鄭傳喚到案,歷經2度交保,於7月11日被裁定收押禁見,桃檢事後持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順利於7月29日前往鄭位於北市住處搜索,意外於暗櫃中查扣2只上鎖的保冷袋,解鎖驚見來源不明的現鈔678萬5000元。
對此,檢方已分案調查比對鄭文燦擔任公職後,歷年來的財產申報資料及財產增長變化,追查是否涉及財產來源不明罪,檢方同時也接獲多起檢舉,直指鄭疑以利用人頭購置台北、桃園市的2處豪宅,是否以人頭購置豪宅隱匿不明財產,以及隱匿金額龐大且未申報的上億元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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