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家多500萬竟不打開看?抗告理由高院不信 羈押禁見確定
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涉在林口工五擴大用地案收賄,桃園地檢署聲請羈押禁見,桃園地院6日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桃院9日改裁1200萬交保。檢方再次抗告,高院點名一審忽略鄭「實質影響力」撤銷原裁定,桃院改裁准羈押禁見。鄭昨晚抗告,高院今認為鄭家出現500萬元竟「不查」,啟人疑竇,駁回確定。
高院認為依卷證資料,鄭犯的是最重本刑5年以上重罪,審酌重罪本身即有高度逃亡、串證可能,且鄭還在檢察官訊問前就傳送答辯相關訊息給秘書施彥廷,顯有事實足認他有可能勾串證人、共犯,加上鄭的政商關係,以及本案土地變更計畫一事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承辦公務員甚多,相關公務員或因與鄭過往職務親誼、權力,甚至為免自己涉入刑責,不無附和鄭的說詞動機。
高院認為這種勾串可能顯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的手段防止,一審考量國家刑罰權行使、被告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必要合法。
鄭文燦抗告否認知道廖俊松攜往他官邸、留下的手提袋內有500萬現金,還說若真的是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畫利益,怎可能只有500萬元的賄賂?但高院合議庭認為,500萬元現金的重量、體積非小,鄭文燦或家人對於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顧慮官邸維安或好奇打開查看的道理?且鄭說發現手提袋,6、7個月後親自歸還給廖俊松的兒子、請對方轉交父親,高院質疑竟不是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反應更啟人疑竇。
另外,依照廖俊松對此數額決定過程的證述,有可能只是土地變更計畫完成的「前金」;而檢察官認鄭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是鄭於此過程中以其市長職位在職務上為如何的裁示,正為檢察官後續偵查內容之一,則鄭文燦抗告指稱廖俊松的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土地變更計畫的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高院認為不可採。
鄭文燦抗告另指檢察官沒說明勾串的對象與待證事實,高院指其實已經檢察官於聲請書中記載指出,此部分抗告之詞無可採信。合議庭今歷經約10小時評議,認為抗告理由不可採,晚間8點多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偵查中的羈押期限為2月,同條第5項規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只能延長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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