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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鄭文燦應訊前已知偵辦內容

鄭文燦三次羈押庭 6天攻防 製表/鄭媁
鄭文燦三次羈押庭 6天攻防 製表/鄭媁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收賄,七月五日首度應訊當天曾以LINE傳送訊息給施姓秘書,內容與其在偵查庭內應訊答辯方向相同,由於施曾多次傳遞訊息給目前被羈押的廖俊松父子,法官認定鄭文燦有串證疑慮,成為羈押主因之一。

桃園地院裁定指出,鄭文燦涉犯本刑七年以上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的犯罪嫌疑重大,本於趨吉避凶的人性,具相當政商人脈的鄭擁有更高逃匿能力,鄭否認犯行而有躲避罪責動機,因此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鄭文燦在七月五日應訊前的當天上午,以LINE傳送訊息給施姓秘書,內容與其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鄭在應訊前已有管道得知檢察官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施。施作為鄭文燦與他人溝通聯繫管道,曾多次居間為廖俊松父子及鄭傳遞訊息,鄭又在二○一八年五月廿一日晚間前往廖宅,可見鄭確實有可能私下與案件重要關係人會面溝通而加深其串證之疑慮。

桃院指出,全案涉及桃園市土地開發案,參與機關及承辦人員眾多,又尚在偵查階段,證人範圍尚待偵查機關調查,依檢察官主張的偵查計畫,尚有參與土開人員未到案,這些人都是為了證明鄭文燦接受廖俊松父子請託後如何實施相關職務上作為,而與鄭文燦所涉收賄罪嫌構成對價,檢察官已提出證人身分,並非憑空抽象論述,鄭文燦從政多年,政商關係密切,又曾任桃園市長,對過去部屬或證人仍存在基於過去職務或情誼所生的影響力,檢察官主張有勾串證人之可能性應屬有據。

另外,考量鄭文燦所犯為重罪,串證及滅證的可能性較高,綜合檢方提供的證據資料,足以認定鄭文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串證的羈押原因本質上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侵害較小的手段予以擔保,全案尚有許多人證待調查,而收賄罪的犯罪施行又具有隱密性,必須高度仰賴偵查機關對證人證詞的保全及勾稽,一經勾串便難以完整重現犯罪事實,鄭與證人溝通聯繫管道未必能為偵查機關全盤掌握,有羈押必要。

另外,檢方聲請認為鄭文燦洩密,依廖俊松父子供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固然可證廖家有人知道遭監聽,但此秘密來源是否為鄭文燦無法確認,最多僅能形成鄭有洩密犯行的初步嫌疑,洗錢部分證據也不足以認定鄭有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所,均未達羈押的重大門檻。

廖俊松 弊案 收賄 桃園地院 檢察官 洗錢 海基會 貪汙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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