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緊扣3號立院權限解釋 2大法官提不同意見
憲法法庭受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與監察院質疑立法院國會改革法擴權,民進黨團提出7大理由認為新法毀憲亂政,憲法法庭昨從6部分來檢視新法,凍結了有「急迫危險」的12條全部或部分條文,放生32條讓立院可行使,但本案言詞辯論後,哪些合憲、哪些違憲還在未定之天。
法界人士指出,司法院釋字325號解釋說明立法院有文件調閱權,585號解釋指立院有部分的調查權,但20年來卻都沒修正入法,729號解釋補充說明立院不能調閱檢察機關偵查中的卷證,這3號解釋對立院的職權有詳細的說明,昨天的裁定不脫這3號解釋的闡釋。
民進黨的七項理由分別是憲法未建構國會優位憲政體制、立法有重大瑕疵,以及國情報告、藐視國會罪、人事同意權、調查權、聽證權分別牴觸權力分立原則並侵害人民隱私、正當法律程序等,從憲法法庭的裁定來看,似乎相當「符合」聲請人的主張,引來「照抄執政黨論點」的批評。昨天裁定未提及的「立法有重大瑕疵」,卻是8月6日登場的言詞辯論第一項爭點「其立法程序是否有明顯重大瑕疵?」,若有重大瑕疵,一切不用談。
就實務上來看,即便大法官認為條文因立法有瑕疵而違憲,國民黨、民眾黨只要再合作讓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好好地走完程序」,執政黨仍會聲請釋憲,法界人士認為即便程序出現問題,憲法法庭還是會針對實質問題逐一論述,不太可能將球原封不動踢回。
針對暫時處分,憲法法庭認為繫屬中的案件若有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公益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經權衡「利大於弊」時,就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定暫時狀態。從大法官時期至憲法法庭,僅有戶籍法按捺指紋案、台義父母爭女案、新竹縣新豐鄉鄉民代表選舉「重新計票事件」3案裁准暫時處分,結果都是對聲請人有利,但新豐鄉代重新計票,聲請人仍敗北。
憲法法庭指出,立職法是立法院就自己憲法職權的行使所為立法,如涉及其他憲法機關職權,特別是對其他憲法機關課予憲法並無明文的法律義務,就可能改變憲法權力結構。例如為了立委行使職權,直接要求人民配合或協助,甚至採取罰鍰等制裁手段,這些法律規定除屬憲法明示或默示授權,或源自立法院職權外,就有違反法治國原則疑慮,甚至動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根基。
大法官蔡彩貞、張瓊文針對立職法反質詢、人事同意權、調查權關於罰鍰部分及刑法藐視國會罪刑罰,和多數大法官立場不同,提出不同意見書。兩人認為,罰鍰雖造成財產上的不利益,但除非金額龐大到會影響當事人生活,原則上可透過金錢賠償回復,不屬於難以回復的損害,立職法關於罰鍰也明文規定可循行政訴訟救濟,沒有急迫必要性。
蔡彩貞、張瓊文也認為刑法藐視國會罪是處罰公務員在立法院聽證或質詢時的虛偽陳述,多數意見裁准暫停適用,無非是昭告外界,往後只要聲請法規範違憲審查,皆可以先聲請暫時處分,給予聲請人拖延裁判執行的機會,加重司法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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