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條文有12條被全部或部分凍結 憲法法庭從六大面向檢視國會擴權爭議
立法院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監察院認為擴權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其中民進黨團對43條立職法和1條刑法條文全聲請。憲法法庭昨裁定12條立職法全部或一部分、刑法藐視國會罪凍結,賴清德總統暫免即問即答式國情報告,進口蛋、鏡電視調查小組因無調查權形同沒武器。
本案將在8月6日言詞辯論,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至遲於明年1月6日宣判,但有7名大法官10月底任滿,即便「補滿伍」,未參與言辯的大法官不能審判,判決應會在10月底前出爐。
憲法法庭從六大部分說明應暫時停止適用的條文,這六個面向也是朝野最無共識之處。首先是「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憲法法庭認為立院在憲法無明文規定下,課予總統義務,要求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委的口頭或書面提問,是否逾越職權分際?有牴觸憲法權力分立疑義。
第二部分是「聽取報告與質詢」,新法規定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還設下罰鍰、彈劾、追訴刑事責任條款。在權力分立體制下,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由立院行使,對公務員彈劾權專屬監察院;移送懲戒權,除由監院提出彈劾案,行政機關首長也可依行政權提送,但立法院是否享移送彈劾之權?
「人事同意權之行使」是第三部分,因新法影響總統就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憲法機關及審計長的人事提名權,及總統或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法律所定人事提名權的有效行使,新法也足以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或職務的適時組成、有效運作,妨害憲法實現特別公益,憲法法庭認為有暫停適用的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的無可替代性。
第四部份為「調查權」。憲法法庭指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已釋示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但其所得調查的對象或事項「應受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限制」。憲法沒規定提供資料、調閱文件、命相關人員證言、接受詢問等,可能引發立院與其他憲法機關間的權限與功能分配。
「聽證會之舉行」為第五部分,憲法法庭認為如暫停適用新法,可及時有效避免民主憲政秩序下的權力分立原則、人民受憲法保障的相關權利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
最後則是「藐視國會罪」,這是刑法首度以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的表意行為,當作是犯罪而處罰,但該罪是配合立職法的新規定,因新法已凍結,若藐視國會罪不跟著暫停,任何人都可能被告發、檢察機關追訴,被告發人將蒙受難以回復的重大不利益。
因部分新法被裁定暫停適用,舊法又被修掉,憲法法庭裁定修正前的立職法第25、45、47條規定「復活」,避免影響立委的質詢權、調閱權。
立院上月21日表決國會改革法案覆議案,維持原三讀決議,總統26日公布當日,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即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暫時處分。從收案日起算,憲法法庭密集評議,24天作出暫時處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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