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國會改革案全覆議 卓榮泰:絕非升高朝野對立
立法院上月底三讀修正通過藍白共推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行政院認為2案的全部條文窒礙難行,並在今(6)日院會通過覆議案。行政院長卓榮泰強調,提出覆議絕非要升高朝野對立與衝突,是希望透過憲政運作,請立法院藉由再次審議法案內容,找出符合憲法以及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
行政院發言人陳世凱主持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卓榮泰說,本案經研議後,有違反憲法民主程序、法律正當程序及侵害人權之虞,包括審議程序違反民主原則,要求總統國情常態化以及備詢違反憲法,立法院質詢權、調查權以及聽證行使違反權力原則,以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卓榮泰指出,人事同意權的行使也可能影響憲法和法定機關職權行使,藐視國會罪的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窒礙難行之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辦理。
卓榮泰強調,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也有責任捍衛憲政秩序、守護人民基本權利,民主政治應經由討論與溝通過程建立共識,本次提出覆議的目的絕不是要升高朝野對立與衝突,而是希望透過憲政運作過程,請立法院藉由再次審議法案內容,找出符合憲法以及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
立法院昨將三讀修正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以及「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2案送至行政院,卓榮泰隨即指示政務委員林明昕速邀學者專家,詳細審視、討論條文,研議是否依憲法程序提救濟。
行政院今臨時新增院會議程,內容為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5月28日決議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2案的全部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擬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
林明昕報告指出,行憲以來,行政院曾多次提出覆議案,有成功也有失敗,此次行政院提出覆議的七大原因,第一,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第二,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第三,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第四,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
林明昕續指,第五,無限期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第六,「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跨大立院職權,第七,「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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