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中捷導致傷亡不適用國賠 法制局:協助受害人向興富發與中捷求償
民進黨台中市議員謝志忠今在市議會質詢指出,10日列車撞上吊臂,造成1死10傷,興富發建設及中捷公司都有疏失,強烈要求台中市府協助受害者申請國賠。
法制局表示,此事故可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對興富發建設公司,另依大眾捷運法相關規定對中捷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但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法制局指出,國家賠償法採國家責任機關賠償制度,以國家為賠償主體,並以各級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人。中捷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雖然台中市政府百分之百持股,仍非行政機關,因此不適用國賠。
市議員謝志忠、王立任、黃守達、張玉嬿對中捷事故,要求市府應協助受害者申請國賠。
謝志忠指出,中捷重大公安事件分成幾個階段,第一階段建設公司吊臂掉落砸進隔音牆,是建設公司工安出問題,建設公司要負責。第二階段吊臂砸中隔音牆,從12點27分04秒開始共產生16次跳電的告警,中捷沒有做出有效防災的動作,錯失41秒救援時間,中捷應負責任。
第三階段,事故發生後救災,13點7分才授權搶修人員下軌道進行巡檢作業,13點16分回報有一名旅客在底盤下,救護人員進入軌道搶救,不論來得及救命與否,中捷錯失黃金救援時間,應該負責任。
他表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3條第3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要求交通局與中捷可以協助受害者申請國賠。
律師見解,台中捷運屬於A型路權,任何物件都不應該掉到軌道阻止列車前行,建設公司違法在先。有關台中捷運的責任,必須看運安會最後報告定奪,社會輿論可以各自表述,司法最後仍以專業意見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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