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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裁判離婚制度 應與時俱進

大法官楊惠欽。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大法官楊惠欽。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判決民法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無權提離婚的規定部分違憲,判決有十三位大法官持同意立場,楊惠欽、吳陳鐶兩位大法官則不同意,楊惠欽認為,限制唯一有錯的配偶不得訴請離婚,已平衡想離婚與不想離婚的配偶權利,無須再說唯一有責者不能離婚會過苛。

楊惠欽認為,涉及夫妻婚姻的事實態樣複雜多端,隨時間過去,夫妻雙方離婚意願和客觀情事會跟著變動,同樣影響有責、無責者身分的改變,她認為兩人婚姻破裂而只有一人有錯的個案微乎其微,僅需限制唯一有錯的配偶不得訴請離婚,即可平衡雙方的婚姻自由。

她指出,現行法除了裁判離婚外,仍有兩願離婚制度,實際上採裁判離婚的比例低,尤其在婚姻的社會功能日趨相對化,現今更強調婚姻雙方主體性,再加上本案判決有別於目前審判實務的見解,可認定民法規定限制唯一有責者的裁判離婚請求權,夫妻關係若發生破綻,想離卻離不了的狀況會更加稀少。

楊惠欽表示,民法規定裁判離婚制度,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要件,加上限制可歸責較重的一方,或唯一有錯的配偶不得訴請離婚,都將使婚姻雙方在法庭上互揭傷疤,徒增兩人的痛苦,但此等問題是可以避免的,應更關注夫妻在婚姻自由的主體性。

她表示,婚姻雙方本於個人自主意志,國家不得恣意介入,但立法者就裁判離婚制度,仍應與時俱進,形塑更具時代意義的規範內容。

楊惠欽說,近四十年前制定的婚姻破綻裁判離婚規定所引發的爭議,她認為作成本案判決或依判決意旨修法都無法真正解決問題,而是應立足於婚姻雙方是婚姻自由基本權主體的角度,以現行制度呈現的問題為師,整體修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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