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配偶被離婚 憲法法庭:應周全配套

負心漢(妻)拋棄另一半,國民情感通常難以接受,但沒有情愛的怨偶硬湊成堆,也非愛的真諦,憲法法庭昨天的判決雖肯認民法條文,但在合憲原則下也開了扇小門,讓有責配偶在經過相當期間、過苛兩條件下有機會訴請離婚。憲法法庭在判決理由裡提醒,為關照離婚後無責或弱勢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生活,應有周全配套。
憲法法庭指出,為避免放寬離婚造成不良後果,可參考外國立法例,引進苛刻條款,例如德國民法規定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或是拒絕離婚的配偶若離婚恐面臨極端困境,則婚姻即使已破裂,不得離婚。
憲法法庭也指,考量修法規定合理提高他方配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比例、令有責配偶給付較高額的贍養費、負擔較高比例的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或加重離婚所衍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讓無責或弱勢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可以獲得法律保障,獲得公平實質補償。
大法官黃瑞明提及,民法規定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也僅限於離婚時候的剩餘財產,而且請求方還須證明他方剩餘財產及數量,實務上困難度極高。
大法官黃虹霞則希望行政與立法等機關修法時、法院審判時,要特別注意「過苛」是相對性概念,不只從訴請離婚者的角度來看,也要比較不願離婚的被告和未成年子女承受之苦。
二○二一年的離婚統計,共有四萬七八八八對配偶離婚,百分之八十五點七六為兩願離婚,僅百分之五點八二是判決離婚,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判決離婚者,更低到百分之四點二五。
最高法院二○○六年民事庭會議,決議婚姻如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雙方都要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果責任相同,都可訴請離婚。
憲法法庭昨變更最高法院見解,認為但書只限制唯一有責之一方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其他情形都不在但書限制之列,即起只要法院認定夫妻雙方皆可歸責,不須再探究雙方責任輕重,都可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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